二手平台卖家虚假发货,法院:并非处置二手物品,须退一赔三

时间:2024-09-22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二手交易平台定位于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具备经营性质,但近期此类平台上也出现了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卖家。无锡江阴法院近日披露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根据卖家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性质、来源等判断,判定卖家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认定其为经营者,其虚假发货行为属于诈骗,法院判决退还消费者货款并三倍赔偿

2023年6月,曹女士在某二手平台上看到一款智能马桶。卖家刘女士称,他们是平台上架的厂家自营店,产品保证全新正品,有防伪码可查询,厂价直供京东、淘宝平台。“618”期间下单更优惠,可以先买后等发货通知。曹女士支付了1180元货款,被告知考虑到家里装修进度,发货会延迟。

12月份,曹某想通知发货,发现订单已经发货并确认收货,交易成功,于是向刘某索要发货信息。对方先是说货品已发货,需要查询物流,随后又说货品已在中转仓,可以安排发货。曹某觉得不靠谱,要求退款并向平台投诉。随后,刘某账号显示“该用户账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已被处理”。曹某还从平台了解到,如果卖家点击线下交易,则无需物流信息即可确认收货。

因退款未果,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家能否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二手交易平台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

二手平台交易通常是个人闲置物品的处置,一般不具有经营性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销售者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有无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认定销售者从事商业行为。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卖家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智能马桶,并明确写明是平台厂家直销,直接供货给京东、淘宝平台,其行为不属于平台销售二手闲置物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其为电商经营者。原告已付款,被告为使交易成功而虚假发货。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约定提供或者不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收到的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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