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子,却被转手出售!房子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4-09-21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张某、王某为夫妻,拥有一套房屋。2024年2月,张某、王某与儿子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内容载明:“张某、王某自愿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儿子王某,但保留在赠与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儿子王某承诺在接受赠与后承担赡养、善待父母张某、王某的义务,张某、王某将永久居住在该房屋内……”张某、王某、王某作为承诺人签字盖章。同年3月,该房屋过户给王某。

2024年6月,王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朱某。张某、王某得知后,将其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房屋的赠与,王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张某、王某,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某、王某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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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和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二)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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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张某、王某赠与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附义务为王某履行赡养张某、王某、保障其在涉案房屋居住权利的义务。但王某在接受涉案房屋赠与并办理过户手续后不久,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涉案房屋出售,构成违反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行为。因此,张某、王某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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