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双方可自行协商出售房屋

时间:2024-09-21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在明确份额的基础上给予原告与被告就房屋出售进行协商的机会,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寻求最优处置方案。

郑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2014年8月23日,郑某与王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了产权调换方式。后郑某与王某于2017年6月12日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涉及前述房屋。因协商不成,郑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权益。案件审理中,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均明确表示不要房子,只要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过程中若直接拍卖、变卖涉案房屋,耗时较长,且不能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更不能保证房屋拍卖、变卖的顺利进行,即使成功,也需要支付高额的评估、拍卖费用。再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之前积累的矛盾和冲突,无法对如何处置该房屋做出冷静、全面、准确的判断。因此,法院在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后,判决郑某、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协商变卖涉案房屋,原告、被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各享有50%的收益;如果变卖失败,郑某、王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各享有50%的收益。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意见

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分割。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需要在取得所有权和取得相应价值两种选择中作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及归属,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处理:(一)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该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对该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对该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割。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房屋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处理:(1)双方均主张的,以竞拍方式取得房屋;(2)一方主张,另一方不主张的,经评估后予以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的,以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收益。法院在确定份额的基础上,给予双方协商处理房屋的机会。这比在诉讼过程中直接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进行收益分割更为高效,也更有利于双方权益的实现。

第一,在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可见,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坚持以双方协议为前提,也是为了保证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出售房屋并分割收益,还是在明确份额、分配收益后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自行出售房屋,都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一种方式不受案件审理天数的限制,避免了在庭审中因急于出售房屋而导致售价远远偏离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甚至明显低于购买价或成本价的情况。

其次,在审理程序推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76条在原有的争议房屋处置方式中增加了“卖出”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克服相对繁琐、成本高的拍卖程序障碍,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但即使卖出,寻找买主、谈妥价格、办理手续等也需要较长时间,这种情况下,一般案件所需的审理天数较长。那么,在确定当事人享有的房屋价值比例后,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协商房屋出售事宜,可以大大减少此类案件的审理天数。

最后,在有效解决冲突方面。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未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判决双方应协商自行出售房屋,若自行出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出售该房屋。如此一来,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有利于其选择更佳时机出售房屋。毕竟出售价款的数额牵涉到双方的共同利益。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后决定暂不出售房屋,或同意将房屋合并给一方。总之,法院在法定处分方式框架下的这种探索,既可以打破离婚双方无法自行合并房屋的困境,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共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下找到最佳的房屋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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