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

时间:2024-09-21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推进二手车跨省登记交易便利化其他地区二手车交易的通知

商消函[202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办理”的要求,加快实施跨省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促进二手车交易便捷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促进二手车跨区域交易

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居住地(以下简称转入地)办理二手车过户。二手车交易机构、经办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店、二手车拍卖公司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车主未通过二手车经销店、二手车拍卖公司等直接将车辆出售给买方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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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目的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应当核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记载的居住地与车辆行驶地一致。对于在入境或过境地以外的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

2.二手车过户登记便捷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档案信息采用网上电子化移交。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受人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二手车买受人应当向过户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无需调取实物机动车登记档案,须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向过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过户。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店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机动车登记手续。

3. 规范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办理二手车交易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办理车辆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车辆进行核对,核对双方及车辆的相关信息及证件。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是否一致;实际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是否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检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有无非法改装痕迹,有无非法组合(拼装)等。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对该车发生的一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应当通过拍照、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买卖双方身份,并留存核实过程音视频,纳入交易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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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公司等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信息准确录入、及时传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可以网上查阅相关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公司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警示、提醒、训诫、谈话等措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公司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动落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优化管理服务,便利二手车跨区域交易,真正让企业和群众受益。自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见附表)开展二手车小额交易试点。实行非经营性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实行;2022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附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跨省登记交易试点城市名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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