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区:租客“人走物留”,房东能自行处理吗?

时间:2024-09-21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房屋出租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当租客未能按时交纳租金并失踪,将个人物品遗留在房屋内时,房东该怎么办?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事实

2021年5月20日,房东林某、姚某与租客林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姚某将位于鼓楼区八一七北路的一间商铺租给林某使用,租赁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合同签订后,租客林某按约定向房东支付了一年的租金,此后未再次支付租金。

2022年10月,租客林某与他人协商门店转让事宜,开始将门店设备搬出租赁场所,房东在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将门店锁门。

期间,租客表示可以将房屋连同设备转让给第三方以抵扣所欠租金。此后,房东多次联系租客林某协商租金问题,但租客林某离开福州并拒绝与房东协商,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以房产抵扣租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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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房东林某在《商户退出确认表》上确认与租客林某解除租赁合同,2022年12月,房东林某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

随后,房东林某、姚某将租客林某起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租客林某支付租金、单方解除合同损失、违约金等。租客林某提起反诉,要求房东赔偿其设备损失3万元。

法庭审理

鼓楼法院认为,房东林某、姚某与承租人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房东林某和姚某起诉租客林某赔偿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鼓楼法院认为,由于林某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林某和姚某有权要求林某赔偿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即因空置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但该损失应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判决承租人林某向出租人林某和姚某赔偿一个月的空置租金损失。

关于租户林某反诉设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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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承租人林某未按时缴纳租金、有意转让涉案店铺、未经出租人同意搬出店铺等行为,均构成违约。承租人林某称,其已通知出租人协商转让店铺设备事宜,出租人未答复,视为同意购买设备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店铺转让需要出租人的同意,本案中,出租人并未同意承租人林某转租涉案店铺。林某认为,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房东同意使用该设备支付租金,这一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租客林某违约才是导致争议《租赁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法院实地勘察后发现,租客林某起诉的案涉设备并未丢失,房东也明确同意让其拿回该设备,但租客林某不愿拿回。

综上,鼓楼法院判决承租人林某向房东林某、姚某支付2022年5月至9月的欠租共计3.6万元,赔偿租金损失6800元,支付违约金935元,并驳回承租人林某的反诉。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因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对于承租人遗留的大量物品,可以联系公证处对相关物品进行整理登记,并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清点财务时,也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相关人员见证签字备案。财务清点完毕后,暂时放置在别处,腾出房屋出租。如果合同中有通知交付条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承租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承租人未履行,可以处分该财产。承租人也必须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腾出房屋、清理物品等,避免因不当履行义务,在出租人遭受损失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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