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4-09-21 阅读:6 评论:0 作者:admin

赵丽霞 摄 关于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

文 | 宋志立

案例一:吴空将自己的货车登记在水帘洞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约定货车归水帘洞公司所有,登记在水帘洞公司名下,水帘洞公司为其办理营运证,吴空每年缴纳登记费。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付款簿上记载的购买者为水帘洞公司,但上述凭证实际由吴空保管,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但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吴空以实际投入并占有、使用车辆为由,起诉确认车辆所有权。水帘洞公司认为,根据发票记录、合同约定及车辆登记,其应为车辆所有人。

案例二:张飞将其货车登记在三杰宜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约定,货车归张飞所有;三杰宜公司向张飞提供购置货车费用3万元、车辆改装费用1万元;张飞未付清上述款项不得解除合同;车辆牌照归三杰宜公司所有,车辆牌照费实际由张飞支付。后张飞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确认车辆所有权,并以实际投入公司为由称,若张飞付清预付款,则同意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规定牌照应归公司所有。

问题:1.车辆所有权;

2.车辆转让;

3.车辆号牌转移;

4.预付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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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依法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个人(挂靠人),将货运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单位(挂靠人)名下。被挂靠人为取得挂靠货车营运证件,需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01 加盟与内部承包

挂靠与内部发包有着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12号认为,挂靠是指挂靠方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作为工程承包方的行为。被挂靠方通常自负盈亏,并向被挂靠方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发包的主体通常是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具有法人人事、劳动合同关系。在操作上,挂靠主要涉及挂靠方自有财产的投入,而内部发包主要涉及使用发包公司的财产,发包公司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术,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02 车辆所有权

在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最常见的合同解除原因,具体可以表现在:关联方不支付关联费用;关联方未按约定申领营运证或未及时补领;关联方擅自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营运证;关联方未经关联方同意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一方无故拖延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导致机动车不符合强制报废条件;因行政原因导致车辆不能或不需要报废;双方之间彻底丧失信任,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等。

车辆所有权的审查应区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能仅凭车辆登记就确定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车辆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具有公示和对抗作用,不具有物权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关联方往往举证困难,甚至车辆购置证上记载的购买者也是关联方,这种情况下,需要首先确认双方是否存在货运车辆关联法律关系,若存在,则需要综合考虑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购置证、相关单据、发票、法院对账单等证据,结合付款、交付、车辆实际占用等情况,按照“公平、对等、有偿”的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

案例一中,系争车辆登记在水帘洞公司名下,车辆购置凭证记载的购买者也为水帘洞公司,但凭证由悟空公司保管,考虑到车辆始终由悟空公司实际占有并运营,且车辆可以排除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若水帘洞公司不能对凭证的保管作出合理解释,则可推定车辆所有权归悟空公司所有。

03 车辆调动【1】

一般而言,基于判决书中对车辆所有权的确认,车主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地方主管部门对货运车辆过户可能有限制性规定或政策,货运车辆过户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相对多样、多变的特点难以把握。因此,为避免诉讼、便于执行,当事人明确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并责令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说明理由时,可以作出“具体过户手续应当以当前地方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和具体政策为准”等说明。判决书正文可以写明被转让车辆的车型、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但应避免使用“××号牌车辆”的表述。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宜责令车辆过户。

04 车辆牌照转移【2】

机动车牌照涉及资质审批,属于行政调整范围,即使关联方表示愿意承担无法过户的后果,或者与关联方达成协议将过户给第三方,司法机关也不应予以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支付对价不是取得车辆牌照的标准。车辆牌照的所有权与车辆的所有权有着明显的区别,车辆牌照本身只具有成本价值,其真正价值在于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车辆牌照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并须符合以下条件:具体以公安部有关规定为准。由此可见,车辆牌照并不体现单纯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司法机关责令转移车辆牌照,涉嫌干涉行政管理。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车辆牌照不得转移、转让。车主申请车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收回牌照或者宣布原牌照作废,关联方不能取得车辆牌照。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牌照号码。因此,关联方不能自动取得牌照。如果法院责令车辆所有权和牌照一并转移,则违反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制。在案例2中,张飞虽然请求将牌照转到自己名下,但基于上述考虑,即使其自愿承担无法执行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张飞的请求。

05 预付款结算

如果关联方仅以合同记载为依据提出结清预付款的请求,且关联方提出有效抗辩,法院可要求关联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支持关联方的结清请求。如案例2中,三洁宜公司仅主张合同约定有预付款,但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经审查相关款项是否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等,法院应向双方说明,案件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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