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是否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时间:2024-09-21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病例索引

219、隰县某钢厂与某信息服务公司执行审查案: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起诉请求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人的变更

关键词:执行、执行审查、变更、追加当事人、金融不良贷款

执行异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行异议42号(2021年9月27日)

执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审查字第7号 (2022年5月18日)

编者注:编者对法院案例库中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执行异议参考案例进行了整理,形成了《执行参考案例裁判要则汇编》、《执行参考案例汇编》、《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汇编》,并编纂了《案例汇编集》等六套资料,存放在知识星球图书馆,供实际执行参考,后续将陆续推出,详情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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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摘要

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务转移进行形式审查后,如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承认债务转移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执行申请人。如债权受到侵害,应通过单独诉讼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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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西县信息服务公司在资产管理公司与钢厂、钢厂执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其已取得债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西县信息服务公司为(2005)陕执行民三终字第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5日,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经营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合同》,将合同附件一中的债务以3.581亿元转让给西安某经营公司,涉案债务列于附件一。2012年4月27日,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经营公司联合在《陕西日报》发布《债务转让及催收公告》,某轧钢厂案涉债务被列入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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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日,西安某经营公司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签署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由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收购本案涉案债务。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在《陕西日报》刊登了一份《债务转移催收公告》,某轧钢厂涉案债务被列入公告名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中,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了一份《债权转移证明》,证明其在案债权已于2006年12月25日转移至西安市某经营公司,并出具了《债权转移证明》,证明涉案债务已于2020年7月2日转移至西县某信息服务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案涉债务转让给西安某运营公司,西安某运营公司又将案涉债务转让给西县某信息服务公司。两起转让均在省级报纸上公告,转让公告属实,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某资产管理公司和西安某运营公司也向法院出具了《债务转移证明》,承认了债务转移的事实。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陕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变更西县信息服务公司为(2005)陕执二民32号案的执行申请人。某钢厂不服,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对受让人主体资格及转让程序的公正合法性进行审查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2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执行复字7号执行裁定,驳回某钢厂的复议请求,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行复字42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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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见:)第九条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已经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执行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务转让给西安某经营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又将涉案债务转让给西县某信息服务公司,两起债务转让均在省级报纸上公告。同时,某资产管理公司和西安某经营公司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债务转让证明》,承认了债务转让的事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该转让符合法律规定,遂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转让合同及西县某信息服务公司的申请将西县信息服务公司变更为本案执行申请人(2005)陕执行二民字第32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主张向西县某信息服务公司转让涉案债权的行为无效,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精神,予以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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