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金融商品转让应缴未缴税款案

时间:2024-09-20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案例介绍:以证券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如何发现企业股票交易中存在的税务问题,从而采取有效的策略加强税务管理,引导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该公司的金融产品转让行为应补缴税款5259万元。本案对金融产品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先取得股权,再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有些企业对营业税存在误解,本案对于该公司买卖股票行为的考察和法律依据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01

公司基本情况

比利时A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A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由中国和比利时政府共同发起,于2004年11月18日成立,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基金股东共有9人。

基金采用委托外部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运作基金资产的运作模式,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是中比两国政府为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也是促进中比双边合作的有效平台。

02

案例来源

该案经初步调查核实,市局将其列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业检查督导案件。第五稽查局于2016年2月23日对该案立案,并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29日对该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延长征收期限至2011年5月。

03

检查期间纳税

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船税与保险一并缴纳,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税金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向国家税务局缴纳,2013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万元,2014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7万元,2015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6.8万元、印花税2.9万元。

检查流程和发现方法

检查过程中,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反查、审查、核查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收入记录、应收应付账款、发票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地方税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有的限售股份,无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其中,中际控股、科达智能限售股份系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购买价格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记载的购买价格确定,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其余9股限售股份均为公司上市后通过原有股权投资取得。公司股票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转让金风科技、长鑫科技、双建控股、百川控股、赣锋锂业等股权,股权转让成交金额528,552,927.69元,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计税依据为528,552,927.69元。

2012年公司转让金风科技、长鑫科技、百川控股、赣锋锂业、江苏东光、中原华电等股票,1月、3月、4月股票转让成交金额为正数,且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年度汇总股票转让成交金额为-45,975,125.76元。

2013年度转让长信科技、百川股份、福建海源、江苏东光、中原华电、安中股份等股票,产生按月抵扣后负差异,年度合计-30,906,757.77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为0,无需缴纳滞纳金。

2014年度,公司转让福建海源、江苏东光、安中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年度汇总股权转让营业额为22,613,891.06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22,613,891.06元。

2015年度公司转让长信科技、福建海源、江苏东光、中际控股、科达智能等股权,年度合并股权转让营业额为397,408,071.06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97,408,071.06元。

检查结果和特点总结

检查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四)买卖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是指纳税人进行的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交易。”,该公司该股票转让行为属于金融产品转让,公司2011年应补缴营业税26,427,646.37元,2014年应补缴营业税1,130,694.56元,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9,870,403.55元,共计47,428,744.4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算依据,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位于市区的,税率为7%。”按照规定,该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320,012.123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集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京政[1994]18号)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税率为3%,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该规定,公司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共计1,422,862.34元。

4. 本地教育实习

根据《关于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2011]72号)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基数征收,征收率为2%,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公司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共计420,021.97元。

功能摘要

1、是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一些企业对买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按照非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对其进行投资,并在该公司上市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有的股票,属于出售股权的行为,不应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认为,投资非上市公司属于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公司上市后,股权转为股票,股票成为金融产品,转让股票应当认定为转让金融产品。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转让股票应当缴纳营业税。另外,在营业税改革过程中,税务总局发文明确,IPO发行价即为买入价,此前没有办理的,也应当按照旧方式缴纳营业税。在新旧流转税法转换之际,充分体现了沿用旧实体法的原则。

2. IPO转让所得是否收取滞纳金

税务机关认为:此前,对通过IPO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仅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纳税人没有得到充分告知,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4月11日市局“近期税务稽查案件专题研究会”上二稽查局查处类似案件的意见,市局复查会议决定免除被稽查单位通过IPO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转让所欠缴的营业税和城建税。

爱税网评论:

本案中,该公司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其持有的限售股,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认为,投资非上市公司属于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公司上市时,股权转换为股票,股票成为金融产品。股票转让应认定为金融产品转让,应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对股票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5.企业在解除流通限制后对外转让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转让价格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该股票复牌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买入价格,以及上述股份在复牌首日至解禁期间产生的送股、转股价格,为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该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产生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份上市首日至解除限售日期间产生的红利、转增股份,为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格。

(三)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复牌首日至解除限售日期间产生的红股、转股股份的买入价格,为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且尚未发生过的,应当依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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