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增资需履行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

时间:2024-09-20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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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花木兰

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于2017年底废止。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除应遵守32号文件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守相关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义务。背景:本文对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所需的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进行梳理。

一、32号文概述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

1.机关、事业单位投资的国有企业(公司)以及上述机关、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国有企业;

2.前款第1项所列单位或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共拥有50%以上财产(股权),并且其中一个单位或企业为最大股东;

3.前款第1项、第2项所列企业对外投资且拥有各级子公司,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4.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单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不超过50%的股份,但为最大股东,并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对公司行使控制权。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三类国有资产交易

1.企业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其在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行为;

2、企业增资: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不包括政府以增资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

3.企业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重大资产转让。

(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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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32号文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事项,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关于32号文中多次提及的“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根据32号文的规定及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案例公告,所指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设立并由其实际控制的一级单位。根据相关案例的挂牌申请,32号文中提到的“国有企业子公司”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的一级子公司,还包括二级、三级子公司。

▶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均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由国有企业自行确定审批和管理权限,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审批,也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制度自行审批,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其他企业。但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增资,则按照32号文由国有企业自行确定,同时,32号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比例、增资比例以及是否丧失控制权等,也就是说,只要构成32号文规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就必须履行相关的国有资产审批、审核程序。

▶关于现场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转让原则上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明确在产权交易所交易。

▶对于现场交易的股权转让/增资,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法律意见书并非必备文件。但对于非公开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增资,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家出资企业审批使用。

▶关于审计与评估。对于交易中的股权转让/增资,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至于评估事项,对于股权转让,32号文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需要评估的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评估。但增资事项必须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我们理解32号文规定的“财产转让事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二、相关上市公司上市情况查询

(一)珠海港公开挂牌转让其子公司100%股权

2019年1月2日,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股票代码“000507”)发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珠海港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将旗下全资企业珠海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港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资产包转让,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竞价底价为223,176,902.85元,最终交易价格及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对交易定价(参考资产包所有者权益评估,以223,176,902.85元作为挂牌底价)及挂牌项目方案进行了说明。

2019年3月14日,珠海港发布《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100%股权进展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交易中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确认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集团及珠海港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港口控股香港公司”)为该资产包的最终受让方,转让价格为挂牌底价223,176,902.85元”。同时,公告披露,由于珠海港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港口控股香港公司为珠海港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本次交易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珠海港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4条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珠海港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注:珠海港直接持有珠海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5%的股权,并通过珠海港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25%的股权,合计持有珠海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ST大唐挂牌转让广州要万25%股权暨广州要万增资扩股

2018年12月28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唐”,股票代码“600198”)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广州要湾25%股权及广州要湾增资扩股的通知》。根据议案,ST大唐拟转让其持有的广州要湾25%股权及广州要湾增资扩股25%股权,挂牌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在主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及交易对手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受让方与公司、广州要湾及相关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受让方将按照股权转让价格以现金方式对广州要湾进行增资。本次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所持有的广州要湾的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19年3月28日,ST大唐披露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广州要万25%股权暨广州要万增资扩股的进展公告》,公告中未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风险提示等进行了说明。现将本次交易相关程序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1、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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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息通信集团已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对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及增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登记;

(2)中国信息通信集团出具《关于广州要湾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批复》,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3)2018年12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广州要湾25%股权暨对广州要湾增资扩股的议案》;

(4)2019年3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广州要湾25%股份暨对广州要湾增资扩股相关方案的议案》。

2、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交易正式挂牌、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正式交易方案;

(2)通过上市确定的交易对手方内部决策情况(如有);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正式交易方案;

(4)其他可能审批的程序”。

目前,ST大唐本次交易正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信息披露期限为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15日,相关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ST大唐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国有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程序

根据32号文的规定并经查阅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国有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一般程序如下:

4.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关联交易。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讨论上市事宜时,尚未确定受让方,因此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若后续与受让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确定受让方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与关联方拟进行的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二是按照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4/10.2.15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关联交易所需的相关义务。

▶关于产权交易所的选择。对于中央企业的资产转让交易,国务院国资委有明确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一期、二期),交易必须在名单上的产权交易所进行。

▶关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子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增资事项,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该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披露相关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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