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突然变“年轻”了?原来是…结局亮了!

时间:2024-09-20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最近几年

二手车市场越来越热

你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你喜欢的车型

这也是很多人选择二手车的原因。

但如果你买二手车

汽车里程表被卖家篡改

里程数由原来的12万公里修改为8万公里。

这反过来又影响了买家的购车决定

如何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曾审理过一起二手车调表后出售的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卖方返还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张先生想买一辆二手车,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看到了李先生发布的车辆信息,经过交流加微信后发现,李先生的朋友圈和二手交易平台都有多辆二手车的信息,而且张先生感兴趣的车型就有两款。

2020年1月8日,张先生在微信聊天中告诉李先生,他要在里程分别为11万公里和8万公里的两辆二手车中进行选择,并优先选择里程较低的车辆。

经过比较,张先生最终选择了一辆行驶里程8万多公里的车辆,商定了13.2万元的成交价格,并于1月9日通过微信给李先生转了3000元。

车辆买卖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买卖合同车辆模板

1月20日,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将一辆二手车转让给张先生,协议中列明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转让价格等信息。

当天,张先生给李先生转账9000元,并用信用卡刷卡消费12万元,签订购车订单的商家是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交车时仪表盘显示行驶里程8万多公里。

张先生提车后,在一次车辆保养时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远超李先生披露的数值,认为李先生涉嫌欺诈,遂将李先生诉至浦东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显示,截至2019年9月27日,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118142公里。

李先生辩称,自己确实是从事二手车交易,但涉案车辆为其自有待售车辆,他认为张先生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单并非来自官方4S店,不能代表车辆的真实状况。

后根据原告申请,浦东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涉案车辆2020年1月20日发动机控制模块记录的行驶里程数据约为123403公里。

李某虽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称其从事二手车交易,在二手车交易平台、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发布多辆二手车信息,其中就包括涉案车辆,且购车款中的12万元是通过二手车销售公司POS机刷卡支付的,交易地点也是二手车交易场所停车场。被告称其于2019年12月从第三方购买了涉案车辆,但不仅没有过户,还于2020年1月将车辆转卖给原告,从中赚取差价。因此认为,应认定被告具有经营者身份。

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行驶里程等因素通常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产生重大影响,也会严重影响成交价格。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行驶里程是原告选择涉案车辆的重要原因。鉴定结论显示,交车当天行驶里程约为12万公里,与被告出售时声称的8万公里相差较大。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行驶里程是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的,本案中可以推定被告自行更改行驶里程。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取消相关交易、退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价款并增加三倍赔偿,并赔偿消费者其他合理损失。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应当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被告。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3.2万元,并赔偿原告购车款三倍的损失39.6万元。

本案审判长、陆家嘴人民法院法官周一江表示,虽然购买二手车可以获得较为优惠的价格,但由于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消费者认知度的缺乏,二手车交易中经常发生纠纷。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对所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如实向购买者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情况,还应当调查清楚抵押登记、报废年限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价值的信息。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售后服务。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将车辆车架号、车型、车况、行驶里程等重要信息写入合同,防止交易过程中隐瞒车况,甚至以讹传讹,造成车辆被更换。购买时应了解车辆来源、过往是否有纠纷等,避免购车后产生其他纠纷。必要时,可申请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费。

图片来自网络

线索来源:陆家嘴法院

作者:杨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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