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专栏接到西宁市民沈先生的电话。沈先生称,自己在西宁开了一家公共澡堂近20年,2020年在兴海路街道又开了一家公共澡堂。由于疫情影响,生意受到影响,沈先生因此负债累累,无力经营,便想把店面转租出去。但房东不愿同意转让。无奈之下,沈先生只好拨打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据了解,求助者沈先生在西宁经营洗浴店近20年,2020年,沈先生看中兴海路人流量大、经营起来更容易,便看中了西宁五金机械厂出租的房子,与机械厂原厂长刘长寿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
公共澡堂负责人沈建华:我们开始是通过刘明霞(刘厂长的女儿)介绍才搬进来的,一开始我们想把这个澡堂长期经营下去,毕竟星海路人流量大。租金20万,我一下子交了20万,但我不知道合同上写着是13.7万,不过跟同学沟通后就没再问了。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沈先生去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租金是13.7万元,但西宁市五金机械厂原厂长刘长寿却向他索要了20万元。起初,沈先生想安心开店,抱着和气生财的理念,也没再多问什么。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沈先生把租住的房子从里到外都装修了一遍。
采访中,沈先生告诉记者,开业之后,受疫情影响,沈先生在西宁其他地方的分店以及星海路的洗浴店整体盈利都不太好,导致他现在已经负债累累。
澡堂负责人 沈建华:我们欠了大概四百万,这么大的债务,我们星海路澡堂就亏了五六十万,这些钱都是我借的,有证据显示借的钱是平安普惠、太平洋贷款,还有大地、阳光等一共有四家贷款,装修花了七十多万,都是贷款的钱。
为了还债,沈先生决定把星海路上的澡堂子关掉,尽快转租出去,这样才能尽快找到其他的出路,毕竟欠下的钱都是贷款,同时由于这几年精神压力过大,身体也不断发出警告,他已经没有精力和精力去经营澡堂子了。
通过采访,我们得知,由于沈总低价转让业务,很快就有人愿意接手,但此时五金机械厂原厂长刘长寿却不愿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公共澡堂负责人沈建华:我们的合同上明确写着,允许转租、转让。他的意思是,我们要考虑清楚再决定。(转租)是不允许的,你要干就干,你不想干,就得把澡堂交给我们。转让给别人也好,出租出去也好,都是我们自己的事,跟你没关系。那天我们请他吃饭的时候,他又说,我们再考虑一下。最好是下家公司给你(房费),然后你再付给我们(房间费)。我们当时跟你签了合同,其他谁也不认了。
沈先生称,他现在迫切的希望是刘长寿能与租客签订一份转租协议,但双方多次交涉均未果。
当记者联系西宁五金机械厂原厂长刘长寿,询问房屋转租一事时,刘长寿并未给记者明确答复,称自己不在西宁,过一段时间再咨询律师。
两天后,记者再次电话联系刘长寿,这一次,刘长寿本人没有接电话,而是他的妻子接了电话并做出了回应,不过刘长寿妻子的回应与刘长寿本人的回应并不相同,回应并不一致。
刘长寿太太:我们也没说不要,就说了一阵子,去年年初的时候,我们给他办了个保障协议,他刚来签租赁协议的时候,我也给他办了个住房保障协议,我们写的好,印章都盖好了,他拿过来签字盖章都一年了,但是都一年了,他还是没给,我们的意思是他要把住房保障协议拿给我们,租金该付了,你要跟转租人签个协议,把该付的钱给我们交上去,签了保障协议交上去,因为他们在装修我们家,加了承重墙,有保障问题。
随后的跟进中,求助者沈先生给记者发来消息称,自己拿着担保协议去找刘长寿时,刘长寿依然拒绝与第三方签约,并要求涨租金。记者拿到了当时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上面明确规定:“如乙方在承包期内遇到不可抗力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物理异常等,乙方有权将经营权转租或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和“商铺有效租赁期为10年,5年内租金不涨,每年租金不变”。那么,求助者沈先生是否可以将房子转租呢?记者咨询了青海盛茂律师事务所马岚律师。
青海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岚:作为出租人,我们在合同中也看到有明确的约定。就是如果承租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身体需要需要承租该房产,可以把该房产转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经营权,转让费用和出租人无关。这个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在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将房屋转租,应该给予配合。
我们主张双方尊重契约、尊重事实,尤其是出租方应慎重考虑是否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真的就谈判条款达成一致,谈判步骤就无法进行。至于出租方,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愿意配合,或者不愿意继续把房子租给承租人。双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救济,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采访过程中,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兴盛祥社区工作人员赶来了解相关情况,同时也积极配合记者的工作,在后续的跟进中,沈先生的事情最终得以解决。我们也提醒大家,签订租房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
今日编辑 | 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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