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擅自出租?投机取巧不可取

时间:2024-09-18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共享产权住房

是具有社会保障特征的商品住房。

按相关管理规定

在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全部产权前

禁止出租或出借

前不久,浦东新区曹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某小区物业公司举报,称小区一套共有产权公房的业主利用房产中介平台出租房屋,执法队立即前往调查。

经核查,共享产权保障房业主王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租房平台将房屋出租,租客现场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限为一年。执法大队对租房信息平台公司、业主、租客逐一进行约谈,对涉案房产信息及现场情况进行确认,进一步锁定违法证据,对租房信息平台公司、业主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的法制教育,该公司及房主对共享产权房的公益性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整改。租房信息平台公司向执法队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将加强房源信息的审核把关,坚守红线,不通过损害公众利益来赚取不法之财。

案件结案后,曹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同社区物业、保障房管理人员,对社区所有保障性住房进行了普查检查,广泛开展宣传,督促物业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亲民政策不被违反,在群众中务必落实的同时,绝不让投机者有机可乘。

小的

城市

出租_出租房屋信息免费发布_出租车

一般的

法律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出租违法建筑、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

第三十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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