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时间:2024-09-18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限售股转让一直是税务上的一大难题,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在转让限售股前,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个人持股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有效节省个人所得税成本。今天瑞力诺就带领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什么是限制性股票?

限售股份是指短期内限制在证券流通市场流通的股票,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份、新股限售股份和其他限售股份。

(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变为有一定流通期限的流通股,这种股份被称为“限售股份”或“大小非流通股”。

(2)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而短期出售股份。

(3)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实施股权激励等原因形成的限制性股份称为新增限制性股份。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联合认定的其他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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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份包括股改限售股份、新股限售股份和其他限售股份,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联合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份。

2、哪些限制性股票转让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以前,自然人转让限制性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自然人转让三类限制性股票,均按20%的税率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解禁前多次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每次转让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其他情形限制性股票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股改后复牌、新股上市后配售限制性股票、新股发行时配售限制性股票、通过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

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转让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费)]×20%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实限售股票原值证明,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限售股票转让所得的15%核定限售股票原值并计算合理税额。

4、限售股转让征税“旧股旧法、新股新法”政策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旧股按旧规、新股按新规”的征税原则:

对于2012年3月1日前形成的限制性股票,无法取得实际转让收益和实际成本的,采取“核(扣)+清算”的简易征收方式。

对于2012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限售股份,可取得实际转让收益和实际成本,限售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扣缴,无需自然人进行清算。

对于按照原“评估(扣缴)+清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限制性股票,举例如下:

某公司2008年4月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2010年1月6日,该公司收盘价为9.68元,1月6日,该公司限售股股东以低于收盘价的价格卖出,纳税人持有股票,但不能提供实际成本信息,应如何纳税?

限制性股票每股实际应纳税额为:9.68×(1-15%)×20%=1.64元。但实际操作需分为扣缴、清算、退税三个步骤:

中登公司根据收盘价和核准的15%原值及税金,预付定额计算每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3.92×(1-15%)×20%=2.37元,其核准成本价为13.92×15%=2.1元;该限制性股票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卖出该股票,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算扣缴税金的上市首日收盘价,因多扣缴税金,纳税人应申请清算;清算过程中,按照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算成本,即9.68×15%=1.45元;按上述计算,应退还纳税人2.37-1.64=0.73元/股。

因此,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应根据上市公司及个人持股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在转让限售股前做好合理规划,有效节省个人所得税成本。转让时后续取得的红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可考虑在限售股解除、上市公司高比例送红股后再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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