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或转让新三板股票有个税优惠?快来了解一下

时间:2024-09-17 阅读:9 评论:0 作者:admin

个人转让或持有新三板股票

个人

出色的

益处

你知道个人持有或者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今天就让我们通过股票投资者小新的咨询,来了解一下新三板相关的个人税收优惠吧~

股東小欣

我是一名报税小微,最近刚加入理财大军,有很多新三板股票税务问题想咨询。

你问对人了,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多方面的,其中被称为“中小企业助推器”的新三板备受市场关注,国家对个人持有或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诸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股東小欣

是吗?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大家可以看看下表。

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持股情况

期限

持有期≤1个月

1个月

持有期>1年

应纳税

收入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_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_转让限售股权个人所得税

全额计入应税收入

暂时将应税收入降低至50%

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的

税率

适用税率为20%

适用税率为20%

政策实施

旅行时间

2019 年 7 月 1 日 - 2024 年 6 月 30 日

温暖

暗示

1.持有期限,是指个人自取得股票之日起至该股票转让、交割前一日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

2、持股一年是指自上年度某月某日起连续持有至本年度某月某日前一天,持股一个月是指自上个月某日起连续持有至本月某日前一天。

股東小欣

那么如果我持股未满一个月,所获的股息红利需要去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不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自股权登记日算起持股时间未满1年(含1年),且尚未转让股份的个人,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税款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税款收到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全体员工全额办理扣缴申报。

是这样的,如果我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有股票,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有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20%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_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_转让限售股权个人所得税

提示:原始股是指个人在公司新三板上市前所持有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前后上述股份产生的红利股、转持股。

那我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有股票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呢?

2019年9月1日前,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有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规定征收管理,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有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由持有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代扣代缴,由持有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如果我在2019年9月1日后转让原有的新三板股票,原值如何确定?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原有股票时,以买入时的买入价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为原值。

提示:合理税费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原始股票是分多次购买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多次购买原始股的,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

那么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原始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18年11月1日前,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原有股票,尚未办理税务处理的,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办理相关税务处理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提示:非原始股是指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后,个人所获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产生的红利股、转持股。

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政治

战略

根据

根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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