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应收账款债权如何合法转让

时间:2024-09-17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的转让权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主要依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转让所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应收账款可以转让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其他应收账款债权,依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性质规定不得转让的,或者基础交易合同本身约定不得转让的,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可以转让。

作为保理公司在收购应收账款债权时,需要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的性质,看其是否为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该合同权利,以及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收购的应收账款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

2. 如何转移应收账款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那么,还有三个小问题:1.应该通知谁?2.应该通知什么?3.应该如何通知?

1. 申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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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毋庸置疑,但债权人能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债权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提供其取得应收账款的证据和债权人身份证明;其中,债权人取得应收账款的证据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实际发生的公证、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二)》规定:“债权人和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由保理商通知债务人的,保理商在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应当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并表明保理商身份。”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在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单独或者债权人和保理商共同签署转让通知,制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来说并不生效,但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和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合同仍然有效。

实践中,债权人未能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交付通知,导致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防范此类风险,保理公司可考虑要求债权人在签订保理合同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自行向债务人交付通知。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债权人单方向债务人交付通知的行为,并认为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仅为交付行为的实施者,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主体及效力。

2. 通报内容

首先,通知内容应当明确应收账款转让意向,仅约定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付款账户变更,而未明确应收账款转让意向的通知,不具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

其次,通知内容应当能够明确转让的应收账款。司法实践中,一般通知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和不确定。不建议一次性向债务人发出将未来特定期间内全部应收账款(不逐项列举明细)转让给保理商的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详细记录转让应收账款的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名称及号码、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及发票信息(如有)等基本信息。

最后,通知内容可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间早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对此,保理公司首先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调查目标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债务人主张抵销权的情形;其次,根据《前海蛇口自贸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前海审理指南》),保理公司可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明确列明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债务人对转让通知书盖章确认,且在合理期间内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债务人不再享有相关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3. 申报方式

在债权人单方或者债权人与保理公司共同签署完整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将该通知书送达债务人的方式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均约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方式,但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基础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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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没有约定,可以选择以下通知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以下方式:

➀债权人应在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发票上标明应收账款转让的标的、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债务人应凭发票领取。

➁保理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➂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债务人法定注册地址或约定的通讯地址并实际送达。

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并实际送达。

➄向基础合同中债务人指定的邮箱发送应收账款转移通知,债务人回复确认。

➅公证证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

3)如快递为邮寄方式(建议使用EMS),请正确填写快递单据。如基础合同约定了债务人的联系人及邮寄地址,快递单据上的收件人及地址应按约定填写,否则应填写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法定注册地址。建议填写《XX公司关于XX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作为快递内容。邮寄后请保留邮寄联及快递单据签字复印件,并在EMS官网打印寄件记录复印件。

以上是关于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的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具有转让通知的效力。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赋予任何形式的登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不免除《合同法》确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也不能起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作用。但该登记仍不失为降低同一应收账款多次转让风险的有效手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一)》和《前海审理指南》也赋予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一定的法律效力。此外,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首次提出,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登记时,应当参照该规定办理。因此,和信保理作为专业的保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会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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