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相关实务问题

时间:2024-09-17 阅读:6 评论:0 作者:admi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以看出,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采取的是区分原则:

(1)若债权标的为金钱债,即使当事人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该约定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接受转让时是否善意也不是问题。可见立法对金钱债权转让采取了简单、轻快的商业性立法模式。立法者设想金钱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实物债,具有弱的“法锁”属性和强的财产属性,债务人向谁履行并不重要,而受让人所代表的交易安全与自由利益是值得保护的。

(2)对于可转让的非金钱债,立法者针对债权人千差万别的特性,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人虽然仍可以转让债权,但受让人若非善意,则不能取得债权。

债权转移中的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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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产生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务人可能并不知情,为了防止债务人错误清偿债务遭受损失,设置了告知规则以保护债务人。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债务转让通知书的形式是什么?

债权转让通知是一种概念性通知,因此民法典并未对债权转让通知作出专门规定。通常书面、电子、口头、报纸等形式均有效。实践中,书面通知最为常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方式也比较常见。口头通知在纠纷发生后难以举证,很少采用。

2、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可以是受让人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后债权人需要通知,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债权人。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认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权关系并未转移,受让人与债务人不享有债权关系,债权仍应属于原债权人,因此,受让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进行通知。同时,债务人通知也难以保证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

但结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行为,并参照《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当注明保理商身份,并附具必要证明。现行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债权人是债权转让通知的唯一主体,受让人在足以证明债权转让事实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债务人。

3.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移的通知吗?

如果债权转让人未通知债务人而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诉讼可以视为通知。法院在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将起诉状送达债务人,也可以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形式。

4、未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让人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转让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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