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销售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4-09-16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全市各汽车经销商、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汽车消费环境,拓展和释放消费潜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警示如下:

1.准确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确保价格真实准确、货品标签一致、标签醒目;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付款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提供的商品应当标明名称、价格和计量单位;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不真实、不准确的价格比较,不得在折扣、降价前临时大幅度提高标价并作为计算折扣、降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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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销售。不得捆绑金融服务费、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强制收取车辆登记费、限制车险、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不得捆绑销售、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其他经销商达成价格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3.保证质量。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向供应商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真查验汽车零部件合格证、质量标志等相关材料;不得以国产件冒充进口件、不得以售后件冒充原装件、不得以旧件冒充新件;无生产许可证或应当取得3C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4.规范合同。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承担隐蔽缺陷质量保证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承担违约双倍退还押金的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汽车经销商的责任。

5.诚信服务。维修保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夸大车辆隐患、过度维修、以旧换新、少换多收费、不换车骗收费;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车辆或配件送第三方机构维修;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剩余的机油等辅助材料转卖及重复收费。

6.依法进行宣传。汽车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对商品的性能、价格、功能、质量、来源、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采用比较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贬损其他经营者,不得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违法广告。

自本次提醒之日起,全市各汽车经销商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于提醒后仍未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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