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合同“欺诈”案件

时间:2024-09-15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案件基本情况:刘某与二手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向二手车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为4.6万元。二手车公司在协议中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灾,并按时交付。付款当天,二手车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刘某。刘某在维修车辆时,维修人员发现车内有浸水痕迹,但无法确认是否是浸水。刘某立即向二手车公司反映情况,二手车公司称再次保证车辆无水泡、无火灾、无重大事故。后因车辆中控锁无法关门等故障,在修理厂拆解车辆左前车门时发现有水浸痕迹,主驾驶座下方调节按钮上有锈迹和泥土痕迹,车内有刺鼻气味。维修人员判定车辆为水损车。刘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二手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车款并赔偿车款三倍。案情来源:(2020)津0112民初2389号、(2020)津02民终4677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惩罚有欺诈意图的经营者,但要求经营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或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否则应当视为普通民事纠纷,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到本案,1、二手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收到刘某反映问题的短视频后,十分钟内就与前卖家进行了交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其并不知晓涉案车辆为水浸车。2、二手车公司辩解称“若知晓是水浸车,就不会在合同中写明‘本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浸、无火灾’,这明显不利于其自身承诺”,这符合日常生活逻辑。3、经法院询问,刘某并未提交二手车公司故意的证据。4、刘某明知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在发现涉案车辆为水浸车后,继续要求被告办理立案手续。涉案车辆最初发现水浸车的聊天记录和视频资料均无法提交给法院。”结合案情,虽然本院对其购车动机不应有过多猜测,但还是可以看出来。最终其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二审后维持原判。

分析:

欺诈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事物表象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行为。涉案车辆为水损车,二手车商承诺车辆无水损即可出售,属于欺诈行为。但《消保法》第55条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只要存在违约事实或者违约结果,无需证明违约方是否有主观故意。而“三倍赔偿”则要求经营者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从本案来看,刘某败诉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无法提供二手车公司有欺诈意图的证据。

谁需要证明有欺诈意图?

故意诈骗的证据由谁提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刘某主张三倍赔偿,应当提供证据。从检索到的案例看,经营者销售掺假、假冒商品、以假充真、以劣充良、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已经淘汰、停售的商品等,可以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运营商该如何自我防御?

经营者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准备,一是主观过失,缺乏故意,本案中二手车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出售车辆时不知道车辆上有水泡,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其无诈骗故意;二是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

笔者认同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有欺诈意图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因过失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消费者据此要求三倍赔偿,经营者的责任过大。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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