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却被转手出售!房子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4-09-13 阅读:9 评论:0 作者:admin

北京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并签订了《承诺书》和《赠与合同》,提前与女儿约定了“居住权”。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女儿要卖掉房子。这位母亲的权益该如何维权?房子能不能要回来?

签署承诺书,同意居住权

老人把房子给了女儿

家住北京房山区的张女士已年近70岁,家中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只有一个女儿。

2021年2月,张女士与女儿秦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称母亲张女士自愿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予女儿秦某,但保留在生前永久居住于赠与房屋的权利。女儿秦某也作出了郑重承诺。

《承诺书》末尾,母女二人和两名见证人均签字并按了手印。随后,母女二人签署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在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据了解,在签署承诺书和赠与合同之后,母女俩之间产生了矛盾,母亲找到了第二任伴侣,女儿觉得第二任伴侣影响了母亲的意愿,因此因此事与母亲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阂。

房子过户两个月后,母亲发现女儿秦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出售房子,并通过房产中介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张女士为了保证自己的养老,避免房子被卖,便到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了房子异议,最终女儿没能和买受人办理网上签约及产权过户手续。

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

请求撤销房地产赠与

年近70岁的张太太觉得一旦自己唯一的房子被卖掉,自己的养老就完全没有保障,于是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财产赠与合同。

张女士称,当初她与女儿约定赠与该套房子属于附有义务的赠与,女儿应对该套房子履行赡养义务,维护其永久居住权,而女儿并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在过户后不久便将涉案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房山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报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专家组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秦某向母亲陈述了自己违约卖房的原因,并写了一份检讨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母赠与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当为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附义务为秦女儿必须履行赡养张母的义务,保障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利。然而,秦女儿在接受涉案房屋赠与并办理过户后不久,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构成违反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行为。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合同》,秦女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赠与房屋合同,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以后再出现此类问题,老人该如何维权?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点。我国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有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二)捐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官表示,张女士与女儿签订的契约约定了相应的居住权义务,由于受赠人未履行居住权义务,赠与人依据《民法典》第663条享有法定的撤销权。

在什么情况下

老年人可以撤销给子女的赠与吗?

现实中,很多父母出于无私的爱,在将房产或巨额现金赠予子女时,未必会像本案一样,写上一份书面的《承诺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将财产赠予子女,如果子女不孝,老人的养老出现问题,老人还能拿回财产吗?

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包括经济支持、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如果子女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捐赠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

毕竟打官司伤害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法官建议,老人在赠与子女房产时,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房屋居住权、子女抚养义务等重要事项。房屋居住权也应登记,确保子女晚年有地方居住。

为了支持儿女买房,很多父母会倾尽所有,如果父母把所有的钱都给了儿女,而儿女不孝,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怎么办?

法官建议,老年人给子女转大笔钱时,最好让子女写收据或借条,并保留银行卡转账凭证。这样,如果老年人养老出现问题,可以要求法院追回贷款,维护老年人的权益,确保老年人晚年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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