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联律师以案说法|店铺和押金条一同转让,合同到期后押金找谁退?

时间:2024-09-12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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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店铺和押金单一起转让,合同到期后押金该退还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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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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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20年5月,李女士花费7万多元从张女士手中转让了一家商铺用于经营。转让费包括“XX新茶”的使用权、店内所有物品、加盟费1万元,以及第三方的张女士为其商铺存了2万元押金。合同到期后,李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押金,但开发商称:押金是给张女士的,不应该退还给你李女士。李女士再次找张女士要求退还押金。张女士称:当时押金单已经转给你了,你应该找开发商退还。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女士直接支付给张女士的过户费有7万余元,其中包含2万元押金,张女士作为转租人,直接收取了原告的押金,即便张女士曾收到过第三方开具的押金,但不能因为押金单的外在形式相同,就认定其支付给第三方的押金与李女士支付给他的押金相混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结合押金金额,该合同的性质是,合同到期后,如果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扣除了押金,则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李女士。

【律师意见】

本案中,虽然张女士将第三方出具的押金单转让给了李女士,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女士与第三方开发商之间,以及张女士与李女士之间,均已建立起了担保关系,因此向张女士主张返还押金的是李女士。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简介

杨元璐律师,男,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120130903857。

主要擅长公司、合同、房地产民事、商事及刑事业务,并参与过多起法律咨询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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