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
承租人:
担保人: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车辆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租赁车辆状态
1、车辆基本信息:
车型: 吨位: 车牌号: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证号: 税务证明号:
是否缴纳养路费、保险费:
2.车辆基本状况
制动状况: 转向状况: 灯光状况: 车辆状况: 车辆外观: 随车工具: 其他状况:
交货时的里程数: 交货时的燃油量: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 天。
(一)租金标准:
租赁期间,总里程在2200公里以内,费用为 元/天,超出则需额外支付 元/公里。
3、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满后实际结算。
四、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设备齐全、处于无任何预约运行状态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运行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公司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城市范围内租赁车辆救援。
4、因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应当提供同档次的车辆更换或者减免租金。
5、出租人不承担因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任何连带责任及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偿范围的经济责任。
6、承租人拒绝接受因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导致出租人受到处罚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
7、出租人有权了解租车申请人、承租人的信用信息。
五、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权利,并享受出租人提供的服务,保证租赁车辆的使用。
2、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合理使用租赁车辆是指行驶过程中满足承租人的乘车需求;租赁车辆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爱护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证车辆的性能。
4、因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赔偿,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免除。
5、租赁车辆不得出售、抵押或质押,不得擅自对租赁车辆的任何零部件进行改造、修理或添加。
6、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车辆维修或停驶造成的损失;停驶期间租赁车辆补发牌照的费用及租赁费用;因租赁车辆使用不当或疏忽造成保险赔偿范围以外之任何损失,均由公司承担。
六、事故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承担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第三者责任等造成的车辆损失意外风险,具体比例为:交通事故、车辆盗窃造成的车辆损失的80%。
2、出租人可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与赔偿,应当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赔偿程序进行。
4、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积极配合出租人处理交通事故。
VII. 存款条款
1、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 元定金。
2、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出租人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应将剩余的押金退还承租人。
3.承租人不得自行将押金用作租金。
8. 保险条款
1、出租人已为租赁车辆办理了相应的保险,如承租人需要额外购买保险,出租人可代为办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于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出租人,保险事故车辆抵达出租人指定修理厂,承租人提供所有有效的保险证明手续后,出租人应停止计算租赁费用。
3、因承租人原因而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者免保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九、担保条款
保证人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止。
10.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需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12.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出租人:
承租人:
担保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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