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租房!珠海出台新管理办法,房东、租客都要看!

时间:2024-09-10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按类别分为普通出租屋和

按小时和按天出租的房屋,

根据等级分为一级出租屋、

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

注意!

珠海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提高租赁住房管理水平。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该清楚

为推进我市租赁住房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强化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珠海市租赁住房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8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工商出租房屋和其他出租房屋,所谓出租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出租房屋管理条例》中所谓的承租人、出租人和其他共同使用人。

《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让我们一起来找出答案吧!

分类:

普通出租屋及小时出租屋、日出租屋

《管理办法》提出,本市租赁住房分为普通租赁住房和小时、日租赁住房。

普通出租房屋,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和受益,承租人按年或者按月支付租金,即租赁期限和租金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的出租房屋。

按小时出租房屋,是指出租人按日或按小时收取费用,提供商业性住宿服务的租赁房屋。也就是说,除了申请特殊行业许可的酒店和登记为民宿的民宿外,在同一栋楼内,出租人可以以按年或按月计算租期的方式出租房屋,也可以以按天或按小时计算租期的方式出租房屋,还可以以长租和短租混合的方式出租房屋。租赁房屋按照按小时和按日出租进行管理。

为提高小时、日租住房业主的管理积极性,《管理办法》还规定,小时、日租住房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一级租赁住房,且未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的,授予“星级租赁住房”牌匾,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等级:

一流的出租房屋,

二级租赁住房、三级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提出,本市租赁住房分为一级租赁住房、二级租赁住房、三级租赁住房。

01

一流的出租房

一级租赁住房是指租赁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25项租赁住房安全基本要求的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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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建立或者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珠海市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房系统”)申报租赁房屋基本信息;

(二)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出租人应当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四)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事处)收集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填写的信息和资料;

(五)出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租赁方不得将住宅房屋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保持安全距离;建筑内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租赁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八)出租房屋依法配置或者安装的消防设施、设备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九)出租使用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10)租赁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一)租赁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安装成承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擅自安装、改造、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及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用燃气;租赁方应当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十二)出租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供电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得出租经法律认定为危险废物、无法使用的房屋;

(13)出租房屋不存在重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十四)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自行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用途;

(十五)居住用房最小出租单元和人均使用面积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十六)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准并投入使用后,租赁方不得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在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在居住房间内进行违法装修;

(十七)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

(十八)出租人在同一栋楼内出租10个以上房间、30张以上床位或者30名以上住户的,应当指定专人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报告住户信息,并定期进行安全自查;

(十九)出租人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出租10个以上房间、30张以上床位或者出租人数30人以上的,应当在房屋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出入控制视频系统。在房屋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二十)出租人在同一栋建筑内出租10间以上、30张以上床位或者出租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在建筑安全出口的明显位置应当安装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标志,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十一)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以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方式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安装房客信息采集系统;

(二十二)出租人以按天或者按小时收费的方式使用租赁房屋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收集、报送承租人信息;

(二十三)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以按天或者按小时收费的方式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24)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财产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02

二手房出租

二级租赁住房是指租赁方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租赁住房不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租赁住房基本安全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被主管职能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03

三层出租屋

三级租赁住房,是指租赁方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租赁房屋不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租赁房屋基本安全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的情形,将受到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珠海经济特区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如已实际出租,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在清理期间,一律归入专项管理房屋管理。

特别管理住宅

首层出租房将向社会公开

《管理办法》明确,镇街道网格员、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将按照规定将一级出租房、二级出租房、三级出租房、专项管理房信息登记到“人房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人房系统”只在“人房系统”小程序中公开依法不得出租的专项管理房以及一级出租房,鼓励出租人依法合规出租。

此外,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及专项管理房屋可根据相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出租人对出租屋等级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申诉。

城镇和街道分为不同级别

实行租赁住房安全状况分级检查制度

对于特殊管理的房屋,镇街道网格员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确认未用于出租;对于三级出租房屋,镇街道网格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二级出租房屋,镇街道网格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一级出租房屋,镇街道网格员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一级出租房屋,镇街道网格员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镇街道网格员在检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一次书面告知承租人的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一次书面告知承租人,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或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及时上报。整改后的出租屋安全隐患将录入“人物系统”,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

违反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资料由执法部门依法提供。

纳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信用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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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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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出台

进一步改善租赁住房居住环境。

减少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

让租客租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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