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明星同款”用AI换脸恶搞他人 ……这些行为可能侵权

时间:2024-09-10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肖像,将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快速上升,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突出。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环境下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显示,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6284件,其中侵害肖像权案件4109件,占比约65.4%,位居人格权纠纷案件数量首位。

超过九成网络肖像权案件涉及明星侵权

据统计,在网络侵犯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人处于演艺领域,也有一部分分布在体育、文化领域;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

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的公众人物中,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知名奥运冠军。权利人中,有9人入选2020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20名,6人排名在21至50名之间,8人排名在51至100名之间。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互联网上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案件的频发,一方面体现了侵权者在传播其肖像时法律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人肖像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高度价值。

超过80%的肖像侵权行为来自以插画为主的微信公众号

从使用场景来看,84%的肖像画使用在微信公众号,主要以文章插图的形式出现;15%的肖像画使用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店,以及企业官网或微博,以产品或服务推广的形式出现。

此外,从肖像载体分类来看,演艺明星的照片和剧照位列载体使用频率前两位,街拍、自拍、综艺片段较为常见,还有将明星表情包、蜡像、泥塑等载体在线下制作,线上传播的行为。

网络肖像侵权隐蔽性更强,软文广告、卖明星产品尤为突出

通报显示,与直接利用明星肖像进行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出现在网络环境中。其中,软文广告、网店售卖“明星风”商品尤为突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约有50.8%的侵权行为以软文广告的形式出现,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文广告占比最大。

例如,在一案中,南京某整形机构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软文,借用了某热播电视剧女主角秦岚的剧照,并配文“她保养的很好,颜值与实力兼具。”等评论。文中还包含“不得不说女明星保养的很好,所以今天也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款抗衰精华液!”等宣传内容。本案中,被告在软文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秦岚的肖像,商业推广目的明显。

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利用修图、人工智能换脸、恶搞他人肖像

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肖像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例如部分案件中利用修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等。

此外,部分案件还将线下制作的侵权产品通过直播的方式呈现给观众,例如在手机应用中,用户可以选择卡通人物、明星画像等建立虚拟人物关系,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最受欢迎的头像。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这些情形的出现,表明互联网行业融合不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打破肖像权运用的传统模式,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复杂,不断对涉互联网肖像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提出新的挑战。

例如,“葛优躺”剧照被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网民长期使用在各种网络场景中,有的甚至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成为诱发此类侵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将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传播肖像权,这也意味着肖像权被不当使用的风险越来越大。

法官提醒,公众应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尤其是公众人物肖像,将承担侵犯其肖像权的法律风险。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明星肖像剧照、海报、文章等,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欣赏、研究。切勿冲动公开发表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等,避免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产生不良后果。

法官建议,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订肖像许可协议。若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肖像为他人提供的,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已经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并保留相应证据。若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肖像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肖像载体,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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