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你的微信和亲朋好友的微信租给我,租金我给你,你有多少个微信我就租多少个,帮你快速致富!”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两名居民在网络上听从网民指使,有偿出租微信账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雁峰公安分局开出的首张涉及电信诈骗的行政罚单。
据犯罪嫌疑人付某、石某供述,近期他们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得知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每天可赚120元至180元不等,于是,为了赚快钱,两人不仅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还从亲朋好友那里借用或租用微信账号转租给该网友牟利,后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违法者付某、石某通过出租微信账号分别非法获利2000元、3000元。雁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关规定,对二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警察法制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或者提供实名验证帮助;不得冒充他人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