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虚假发货,买家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时间:2024-09-05 阅读:149 评论:0 作者:admin

2023年6月,小曹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TOTO智能马桶。咨询时,刘客服表示他们是平台的厂家自营店,这些智能马桶全部保证全新正品,有防伪码可查,厂价直供京东、淘宝平台,“618”期间下单更优惠,所以可以下单等小曹通知发货。

小曹很心动,支付了1180元购买了该批货物,考虑到家里装修的进度,小曹告诉刘先生需要延期发货。

2023年12月,小曹想通知大刘发货,却发现订单已经发货,商品确认收货,交易成功。小曹向大刘询问发货信息,大刘最初称商品已经发货,需要查询物流,但后来称商品已在中转仓,可以安排发货。

小曹觉得不靠谱,于是要求全额退款,并向平台投诉。随后,刘某账号显示“该用户账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已被处理”。小曹还从平台了解到,如果卖家点击线下交易,无需物流信息即可确认收货。

二手车_二手鞋二手名牌鞋二手鞋回收_二手

因退款未果,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刘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家能否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主张二手交易平台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

一般情况下,二手平台交易是为了处理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涉及商业经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有无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认定销售者从事商业经营,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卖家刘达通过二手平台销售一款全新的TOTO智能马桶,并明确写明是平台厂家直销,直接供货给京东、淘宝平台。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平台销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刘达为电商经营者。后来小曹支付了货款,刘达为了交易成功而虚假发货。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约定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刘达退还小曹支付的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日趋复杂。与京东、淘宝等网络购物平台不同,二手平台定位于处理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具有经营性质。但近年来,此类平台上也出现了不少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贩。

实践中,如果二手交易平台卖家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次等符合经营者“营利目的”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其为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请求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退还商品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9/2984/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