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注销 合伙人如何维权?

时间:2024-09-04 阅读:143 评论:0 作者:admin

“大树下乘凉,好生还”。为了降低创业风险,很多创业者会选择加入一些成熟公司的项目。但如果加入的公司被注销,创业者投入的资金能不能拿回来?找谁要?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威正餐饮管理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陶某向威正公司支付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元。威正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为陶某提供了餐饮技术、餐饮管理、营销策划、店址评估咨询等服务,并同意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署了《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约定自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出现经营不善问题,经公司申请帮助后,公司仍不能为客户经营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公司将退还客户原有的咨询创业服务费,并赔偿5万元。陶某开店三个月后,该店因经营不善而倒闭。于是将魏正公司股东A、B、C、D起诉至淮阴法院,称其曾多次寻求魏正公司的帮助,但公司迟迟未解决问题,且公司已于合同期内注销登记,请求判令A、B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还服务费4万元、赔偿损失5万元;并要求公司股东C、D对上述债务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A、B辩称,公司为陶某开店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无拖延,因疫情原因未能提供上门服务,经营不善的原因复杂多样,是陶某本人不想开店。C、D辩称,2020年10月,二人将所持股权转让给A、B。股权转让前,C、D的股权认购期为至2040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时,C、D的股权认购期尚未到达,因此C、D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威正公司是否违约、最终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1.

双方均应遵守依法订立的《合作协议》。威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威正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在陶某经营状况不佳时,威正公司及其员工未及时提供有效帮助,存在相互推卸责任、对信息响应不及时等情况,违反了《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规定,也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客户投资保障协议》均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根据陶某的实际损失,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认定威正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返还陶某的投资款4万元,赔偿陶某5万元。

争议焦点2.

由于威正公司已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已消灭,若因未清偿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应以清算人为当事人。根据A公司提交的《清算报告》,威正公司的清算人为A、B公司,现陶公司要求A、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C、D公司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根据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进行交易的决策应当受到股东出资时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并不包括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份额的情形。本案中,C、D转让股权时,其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陶某主张C、D对威正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及利息范围内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主张C、D加速出资,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A、B退还陶某服务费4万元,并赔偿陶某5万元。 A、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本案中,陶某所加入的公司虽然被撤销,但由于合作合同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规定明确,陶某获得了赔偿,适当挽回了创业损失。但在实践中,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合作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规定不明确,创业者维权难度较大。

律师提示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想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形式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往往需要签订一份《合作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合伙人的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店面管理、利润分配等条款。《合作投资协议》签订后,各合伙人将共同投资经营餐饮店,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那么签订《合作投资协议》时要注意哪些法律要点呢?

1.明确资助方式

合伙投资的出资方式有多种,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劳务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货币出资,则需要注意货币应该是合伙人的自有资金,或者是自己管理和控制的资金。实物的范围很广,可以是房产、设备、餐饮用品等。由于实物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议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需要对实物进行鉴定评估,并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如果合伙人没有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也可以直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评估。同时,如果以实物出资,还需要考虑实物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转移,如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合伙人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合伙人拥有的、合伙经营期间可以完全由合伙人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经抵押的实物、短期出租给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以知识产权、劳务等作为出资形式时,也需要确定评估价值。

2.明确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餐饮门店作为市场经营者,必然面临盈利或亏损,事先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及比例,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例如,每个合伙人都有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权,当出现亏损时,也可以约定分成比例。若没有约定,协商不一致的,则需要以实际实缴出资比例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所有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3.明确合伙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因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执行餐饮事务的合伙人负责餐饮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保障餐饮门店的正常经营,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可以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工作,并有权查阅门店的财务账簿等资料。

4、合伙股份转让及退出协议

合伙期间如需转让合伙股份,向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不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和属人性。合伙协议无其他特别约定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内部转让,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股份,可以约定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合伙人擅自退伙,可能会影响餐饮门店的正常经营,因此,应在合伙投资协议中约定退伙的事由、程序等,并约定合伙人擅自退伙,影响餐饮门店正常经营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约定店铺运营期满后的利润分配

合伙投资协议终止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配财产,财产分配期限届满后,在支付餐饮店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合伙人可以约定。

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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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合作方在准备合作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一是应做好市场分析研判,对拟合作的加盟项目进行深入、实地的市场考察,预估投资回报率。二是应做好信息调查,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司法案例,充分了解被加盟公司的经营资质、能力、资信等。三是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对合同中不清楚、不明确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为合同后续的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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