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第一珠宝品牌状告中国公司侵权,原因竟然是因为一个中文商标?

时间:2024-08-28 阅读:148 评论:0 作者:admin

“快时尚”的概念,已经不局限于ZARA、H&M等服装领域,在整个时尚行业,快时尚所开创的“快速推出新品、实惠的价格、紧跟潮流”的商业模式,正在被复制到其他领域,比如珠宝行业!

丹麦的PANDORA A/S就是在此模式下取得巨大成功的品牌。

早在2011年,PANDORA就曾遭遇营收预期下降30%的困境,原因是管理层为了向奢侈品靠拢而提高产品价格,导致原有客户大量流失。对于一个品牌来说,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品牌故事可讲,贸然进入奢侈品类别未免为时过早。

因此,在遭遇亏损后,PANDORA迅速更新经营模式,通过整合资源调整步伐,在设计精湛的意大利完成珠宝设计,然后在劳动力成本低廉的泰国进行生产,最后运往全球各地的门店。

同时,产品定价也维持在最低200元、最高3000元的水平,彻底从奢侈品转变为淡化设计师元素、强调“时尚”和“潮流”的产品。

改革确实帮他们扭转了颓势,调整策略后仅用了四年时间就扭亏为盈。2015年首次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利好的带动下,其亚太区营收同比增长1.3%,到第二季度,已经上涨了52.5%!这几乎可以用飞速发展来形容!

然而,这个尝到中国市场甜头的品牌,在中国商标领域的历程却十分坎坷。

事实上,早在2007年,丹麦PANDORA A/S公司就开始准备进入中国市场,但商标成为最大的麻烦。

因为PANDORA的中文译名潘多拉,早在2002年就被用作“潘多拉”商标。

深圳市万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是最早使用该商标的公司,于2002年申请“潘多拉”商标,并于2004年4月申请注册,2007年1月获核准注册,规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销售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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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也于2004年申请了“潘多拉”商标,但注册在第44类别,用于眼镜店、美容院等服务选项。

另一方面,PANDORA A/S公司也于2004年12月申请了“潘多拉”中文商标,并于2008年3月成功注册,但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及手表上。

如今,PANDORA A/S很可能想“夺回”所有的Pandora中文商标,于是今年9月,PANDORA A/S将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其商标权。

其实,这并不是PANDORA A/S第一次在中国维权,早在PANDORA刚进入中国市场并走红的2015年,深圳潘多拉就在香港注册了一家3类化妆品公司的中文商标类别“潘多拉”就陷入了商标纠纷。

此前,2007年至2008年间,PANDORA A/S曾两次与深圳万国洽谈购买第35类“Pandora”注册商标,但均以失败告终。2012年8月、2014年2月,其连续三年购买该注册商标均以失败告终。深圳万国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申请撤销第35类“Pandora”商标,但两次撤销申请均被驳回,原因是深圳万国应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被认定为有效。

如今,新一轮的“战斗”已经打响,该商标诉讼案将于北京时间2018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中,无论商标被“夺”给了谁,丹麦PANDORA A/S的每一步走法其实都值得所有想要获得商标的人去学习借鉴,当然,它的教训也可以给后人商标保护带来借鉴。以下是一些思考:

首先,谈判也可以帮助您赢得您想要的商标。

这是因为商标交易或商标许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商标交易的本质是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与、出售或转让给他人专用的行为。

商标许可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独占许可、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在普通许可中常选择独占许可和独占许可,以达到被许可人的目的或者仅限被许可人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商标转让还是许可,前提都是双方同意,因此签订相关合同非常重要,特别是商标许可合同最好报商标局备案。

其次,如果谈判失败,交易无法完成怎么办?

答:可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对方的商标;也可以以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规定包括:

第十三条是对未注册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

第十五条涉及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其他关系的优先登记条款;

第十六条 禁止注册或者使用含有商品地理标志的商标,但该商品不是产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并且可能误导公众的;

第三十条 近似商标条款,针对在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第三十一条是关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在先未注册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

撤销和无效是目前很多企业获取商标权的主要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万无一失,例如本案中,前两次撤销均因提供了使用证据而被判定有效。

综上所述,丹麦PANDORA A/S虽然至今未能如愿拿下第35类PANDORA中文商标,但可以说他们一路走来不仅思路清晰,而且拼尽全力,尝试了各种方法,值得借鉴。但另一方面,此案也再次强调了商标保护的一些“要害”:

首先,我们无数次强调过这一点:我国商标审查遵循在先核准原则,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或注册,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一定要及时办理。丹麦PANDORA A/S屡屡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公司的PANDORA中文商标在先合法注册,甚至先于其进入国内市场,得到消费者认可。

第三,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简单来说,商标权只在申请国受到保护。在中国,深圳潘多拉是第一个注册并使用中文商标的品牌。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比较晚,即使你在丹麦很有名,如果你不先在中国申请中文商标,你也不能利用你在海外的知名度打压中国品牌。

其次,35类商标非常重要,申请商标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它们。

虽然在不少涉及第35类商标纠纷的案件中,对于第35类所包含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选项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由于个案审查原则,最终判决都是一审判决,但这些麻烦其实从侧面证明,只注册主要产品所在的商品类别或者主要服务所在的服务类别,而忽视这一与销售广告密切相关的类别,最终必然会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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