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时间:2024-08-27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机动车作为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车主应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申报报废。交管部门应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转售给他人,可能会受到处罚或面临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私自出售给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如果报废汽车停在路边并被追尾,你也要承担责任

案件

2015年初,刚考取驾照的张某打算通过为他人开车拉货赚钱,便低价从李某手中买下了一辆开了几年的低速自卸货车。同年8月26日,车辆到了强制报废年限,张某嫌送检报废太麻烦,便将车辆停放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七溪镇菱里村的一段路边,也没再管它。

2018年1月,黄某驾驶电动车与低速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致黄某当场死亡,事后黄某家属郑某将张某及原车主李某起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报废,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先生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李某其实早在2015年就已将事故车辆转让给张某,车辆交付时并未报废且已通过年检,成交价格也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已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且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车主李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听证会后提醒道,

无论何时以旧换新,都需要注意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果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到达报废年限时按照正规手续进行报废,严禁弃车而去,否则报废车一旦引发事故,责任将由新车主承担。

取消车辆并将其出售给他人以补偿事故

案件

一天傍晚,阿红驾驶一辆车灯、刹车均有故障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了名叫阿元的行人。阿元受伤住院十余天后死亡。事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阿红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阿元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红只赔偿了2500元医疗费,并未赔偿其他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元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凌阿红及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查明,阿洪的驾驶证已过期,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也不是阿洪,而是将车辆过户给阿洪的胡某,该摩托车除灯光、刹车失灵外,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驾驶证被强制注销。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一年前就把摩托车卖给了阿洪,此次事故与自己无关,所以拒绝赔偿。《摩托车转让协议》签署于2013年2月1日,协议中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两轮摩托车转让给阿洪;转让后,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卖主无关。”由于该车已被强制注销,无法转让,因此该车未办理转卖、转让的相关手续,转让后仍登记在胡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在事故中造成原某某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二人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洪某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阿洪不负任何责任,且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阿洪一家的损失应由阿洪全部承担。

法院判决阿洪赔偿阿原法定继承人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因阿洪已支付2500元,阿洪实际应支付金额为25万余元。车主明知摩托车已被强制注销,无法转卖、转让,仍将车辆卖给阿洪,导致车辆无法转让。作为登记车主,其有过错较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判令阿红赔偿阿原家属25万余元,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审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他与阿红之间的约定,向阿红寻求赔偿。

车辆即将报废,应取消销售

案件

邓某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一辆五菱轿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李某提供所有必要文件协助邓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邓某发现该车底盘有问题,将其送到修理厂修理,并支付了1300元修理费。车辆修好后,邓某与李某的代理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由于车辆已临近强制报废期,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过户。

邓某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但李某不予理睬,邓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并判令李某返还购车款1万元及修车费13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易时车辆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无法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四条的规定,买卖协议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对交易车辆所花费的相应修理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协议书》并终止履行;并判令李某返还邓某购车款1万元,赔偿邓某车辆修理费用1300元。

希望每一位车主都加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利益而罔顾法律,否则很可能最终得不偿失,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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