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系列研究(四):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及流程

时间:2024-08-27 阅读:142 评论:0 作者:admin

2024年1月11日至12日,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国资国企工作,研究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会议强调,改革推进机制是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改革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理顺改革“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关系,做到科学决策、强化落实、完善考核。

近年来,国有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呈现持续活跃态势,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加速打造支柱产业。在此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占有、非法转让,因此,国有股权交易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企业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结合相关监管规则对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流程进行分析。

一、国有股权转让方式

国有股权转让除需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文)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39号文)等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交易所现场挂牌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特殊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特殊情况)。

(一)转入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有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通过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受让方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以及第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国有股权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况,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进行。

根据第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1.主营业务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以及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企业产权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因内部重组整合而转让产权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决定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根据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以及专业化重组,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的,企业所有权应当在不同的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之间划分,并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根据32号令和39号文的规定,目前可以实施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主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

(3)不同国家投资企业与其控股公司之间。

(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根据2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特定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转让形式,具有程序性、简便、高效、免费等优势,是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5号文)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受让方(或受让方)。”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双方同意的国有产权划转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有的股权可以无偿划转。”

根据3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实施内部重组整合时,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子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直接、间接全资子公司可以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转让其所属企业产权。”

根据239号文、25号文、95号文及39号文的规定,目前可以实行或者以类似方式实行免费划转的主体包括: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独资企业;

(4)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所持有的企业产权转让,可以按照无偿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但仅限于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之间、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

二、国有股权划转流程

(一)转入交易所上市交易

1.转让方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股权转让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批准:

(一)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或者实际控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令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2)转让方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论证。

(3)产权转让涉及员工安置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考虑人力资源整合、劳动关系稳定等重大问题,注意人事档案交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4)转让方案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向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提出审批:

2、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核,并形成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1)拟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同意转让。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1)股权转让获批后,转让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获取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对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股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

4、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上市交易。

(一)转让方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等。申请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人申请在本所转让交易的,应当提交核准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尚未确定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采取预披露与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公开征集受让方。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转让方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企业股东结构;财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及审批情况;受让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股权转让情况等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对于股权转让,应当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受让方资质(适用于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转让,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转让权;竞价方式;选择受让方的相关评价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4)信息披露期限内未找到潜在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披露信息,或者降低转让底价、改变转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如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应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产权过户程序。

(5)股权转让价格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股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6)成交价款原则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金额较大、全额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须由转让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延期支付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期限不得超过1年。

(7)股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出现符合条件的潜在受让方时,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拍卖、招标、网络竞价或其他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1)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成交价格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结算交易资金,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

(1)原则上,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

如果金额较大,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如选择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证明,证明各交易主体在行使产权交易权利时的行为符合交易程序的规定。

7、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8、本次交易完成后,需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

1.转让方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论证,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同上)。

2、目标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核,并形成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同上)。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同上)。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易资金结算:

(一)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评估结果。

(2)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依据确定,且不得低于评估或审计后的净资产值[1]。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时,应当审查以下文件:

(一)有关财产转移决议文件;

(2)所有权转让计划;

(三)以保密协议形式转让财产权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

(四)受让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批准或备案文件。

(5)所有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及受让企业的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证明;

(7)财产转让的法律意见;

(8)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

6、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7、本次交易完成后,需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转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被转让企业的主营业务及其与转出方、转出企业主营业务、发展规划的关联关系;

(三)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

(4)被转出企业的人员信息;

(五)受让方对被转让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外,国有产权无偿转让,建立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从运行效率看,要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提高。

2.员工分流安置方案。(无偿划转涉及被划转企业员工调动或劳动合同变更的,需制定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转出方应通知债权人,并制定债务处置方案。转出方将产权或资产无偿转让给受让方,相当于减少了转出方的资产,导致其债务偿还能力下降。债务减少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因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转让方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制定债务处置方案。

4、审计或清算、评估。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转让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清算、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评估。

根据239号文的规定,下列无偿划转,可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清算、验资结果,直接办理产权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经政府决定无偿转让给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所出资企业;

(二)按照上级政府确定的上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之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转让;

(三)在互不隶属的两个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之间,由接受方和转让方政府确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

(四)经政府决定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改组需要,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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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转让的财产权或实物资产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并导致实缴资本发生变化时,应当对用于缴纳的资产部分进行评估。如经审计或清算结果计入实缴资本,且前述资产评估价值低于认缴注册资本的,则可能视为投资者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5、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内部决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受让方(转让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经成立董事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受让方(转让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成立董事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让方(转让方)的,无偿划转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由股东会作出书面决议,加盖股东印章。

此外,“三大事项”决策条例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实践中,多数国有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内设立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并明确规定党组织决策属于企业重大事项。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须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党组织审查的,则应当经公司党组织审查同意。

6.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外部审批。内部作出决定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或主管部门批准:

(一)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的企业之间无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联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不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的企业之间无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所出资企业根据双方产权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三)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其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子公司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无偿转让,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批准;

(四)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转让给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投资企业或者其子企业的,应当分别经下级政府、上级政府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转让的,应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产权无偿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有关批准机关报送下列国有产权无偿转让材料:

(1)无偿转让申请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无偿转让的决议;

(三)转让方、被转让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明;

(4)无偿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双方签署的无偿转让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转让基准日审计报告或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资产清算核查结果批复文件;

(7)转让方的债务处置计划;

(8)由企业雇员代表会议批准的雇员重新部署和安置计划要转让;

(9)其他相关文件。

7.在转让方达成共识和国有财产权的无偿转让后,起草并签署了一项免费转让协议

(1)划界当事方的名称和住所;

(2)要转移的企业的基本信息;

(3)要转让的企业的国有财产权和转让的基本日期;

(4)转移企业雇员的重新部署和安置计划;

(5)处理索赔,债务(包括欠员工的债务)以及转让企业的或有责任的计划;

(6)转让双方之间违反合同的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协议有效性的条件;

(9)转移器认为必要的其他术语。

8.所有权变更程序在批准免费转移后,转让方应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和转让协议进行帐户调整,并根据法规审议财产注册程序。

结论

当转移国有股权时,有必要在保持市场交易命令的同时避免损失国有资产;在转移股权时,国家拥有的企业应改善“三个主要且一个重要的”决策程序,并确保良好的律师委员会,并保持良好的诉讼,以确保良好的诉讼。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的解雇和政策要求。

国家拥有的资产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一般或狭窄的意义,国家拥有的资产交易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国家拥有的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SASAC),因为这是对国家对国家管理的机构的概述,该机构是对国家的管理者的责任。同时。

[1] SASAC的答复:“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的第32条”(SASAC和财政命令第32号)指出,“转让价格可以是资产评估中的资产净值确认的净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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