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中车辆实际使用地无法查明的,可以认定车辆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

时间:2024-08-24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A. 判决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租赁财产使用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标的物为车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义的“特殊动产”,其权利公示依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采用“登记对抗原则”。法院管辖以人民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便利为准。虽然无法查明车辆的实际使用地,但可以将车辆的登记地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本案车辆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因此可以将该公司住所地确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二审判决

《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

[(202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终字第54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争议焦点:作为“特殊动产”,车辆的使用地点与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

原告: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小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胡野,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人:梁多宝,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野、梁多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河北省林西县人民法院受理。

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8日,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胡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车辆一辆。双方约定租赁该车辆并约定租金及支付方式,还约定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纪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同时,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梁多宝签订了《担保协议》。合同生效后,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胡野未按时支付租金,故其向法院起诉,请求胡野偿还租金、滞纳金及其他损失,梁多宝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省林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管辖移送存在错误,报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经胡野居住的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确认,村民胡野已不在本村居住,且无法联系到,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金钱的,收受金钱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收款方,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临西县,临西县法院已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临西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临西县法院将本案移送昌图县法院不适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中,鸿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叶所签订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条款,虽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依照主合同确定法院管辖。”《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依照主合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标的物为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义的“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权利公示采取“登记对抗原则”,本案管辖是基于人民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便利,虽然无法查明车辆的实际使用地,但可以将车辆登记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纪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因此,该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世纪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故本案可以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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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该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租赁财产使用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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