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买断”京牌车?法院:合同无效,返还购车款!

时间:2024-08-24 阅读:9 评论:0 作者:admin

为缓解交通压力,不少城市出台政策,对私家车数量进行管制,一些不具备购车资格的购车者、长期摇号未中签的车主另寻出路,私家车牌照逐渐成为交易的对象。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牌照乘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例回顾

小王与小杨签订了一份车辆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小杨将一辆带牌照的客车卖给小王,双方约定“根据买方的特殊要求,车辆继续登记在卖方名下”且“如果买方日后要求车辆过户,卖方无条件办理”。为此,小王支付了20万元。

不料该车行驶了一年多却被法院扣押,由于小王不是该车的登记车主,小王对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小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决小杨返还20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购车协议中的20万元价格包括车价和牌照,但小王主张车价7.5万元,车牌价12.5万元,小杨主张车价13.5万元,牌照价7.5万元,双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

02

法庭审理

■ 合同中涉及的车辆购销交易应当有效。

法院认为,小王与小杨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中所涉及的车辆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小王向小杨支付了车辆价款,因车辆被扣留,导致小王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小王有权主张解除与小杨的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车辆价款。但上牌车辆买卖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均有过错。在小王使用过程中,车辆价值已经贬值,贬值部分应由小王自己承担。

■ 任何买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均无效。

买卖小客车牌照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因本院已依法认定买卖牌照的合同关系无效,小王无权请求解除该部分合同关系,但小杨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后果,返还其向小王支付的对价。对于返还金额的确定,结合本院调取的京东、阿里巴巴拍卖大数据查询平台的车辆查询报告,结合2017年车辆购买价格及2020年的评估价格,小王主张的车辆价格合理,故本院采纳小王的主张,即车辆价格为7.5万元,车辆牌照购买价格为12.5万元。

03

法院判决

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终止,并在扣除小王承担的车辆折旧损失后,法院判令小杨返还小王购车款6万元及牌照价款12.5万元,并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车辆买卖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_买卖车辆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宣判后,肖扬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04

裁判提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小杨、小王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中涉及车牌买卖的部分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当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案中,双方买卖小轿车号牌的行为无效,小杨应当将相应的号牌价款返还给小王。由于双方对买卖均有过错,车辆贬值的损失应当由小王自己承担。

非法车牌交易存在诸多风险,除了合同无效风险外,对于买家而言,涉案车辆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如果车主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抵押、查封等,都会给车牌买家带来风险;对于卖家而言,在买家办理车检、保险等手续时,买家需要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交给买家,这些文件可能会被买家滥用。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北京现有的小客车购置额度只能通过摇号的方式免费获得,切勿贪图一时之便而忽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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