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中的生活性服务业如何定义?如何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时间:2024-08-24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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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先生来找纳税申报专员小伟咨询,原来,A公司是一家服务业公司,对于最近出台的附加扣除政策,他并不确定自己能否享受到。生活服务业到底是什么?该选择哪项附加扣除政策?

金融之王

我是报税的小微企业,是一家服务业公司,想问一下近期的附加扣除政策: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性服务等销售额占其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性服务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占其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是如何定义的?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

财务小王您好,两个保单里面对于生活服务的定义是一样的。

如果你公司上一年度提供生活服务业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可以按规定享受10%的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你企业上一年度生活服务业销售额占销售额总额的比例未达到50%,但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销售额占比达到50%以上的,可以适用5%的加计扣除政策。

其他生活服务_服务生活图片_服务生活什么意思

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附则》的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进行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税收改革政策公告》1号相衔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年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部门提交《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说明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和公告第1号规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年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报送《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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