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板上市(2)-"假"转板

时间:2024-08-23 阅读:141 评论:0 作者:admin

【高铁电气,2020年应用】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0月9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公开转让,请发行人就股票在股权转让系统停牌情况及后续安排进行说明,并请发行人律师予以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一般审核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若干问题解答(一)》规定,发行人如曾为或目前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应当对其上市过程中及上市或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权益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和简要披露,并披露退市或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有),以及有无受到处罚等情况。

此外,对于因二级市场交易在新三板上市或退市的公司新增股东,原则上应披露并核实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中如有被认定为不合格股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若总持股比例较高,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两大问题:一是公司上市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会关注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具体情节、造成的影响等;二是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新宇生物科技,2020年申请】

发行人新三板上市期间,曾两次因通过关联方使用银行贷款,造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核查及披露义务,以及未在公示转公开函件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监管部门要求:请披露两起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后续整改措施,分析披露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说明上述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芬尼科技,2021年解散】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履行审核及披露程序,派发现金红利1000万元(含税),被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

监管机构要求:请说明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事项,包括发行人挂牌新三板所遵循的程序,挂牌后运作、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威腾电气,2021年获批】

2017年6月,股转公司采取了向发行人及董事长蒋文功、董事会秘书吴波发出警示函的自律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针对前述自律措施的整改或补救措施,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及上市期间的交易、运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慧创物联网,2021年终止】

股转公司监管部因发行人对2016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向公司及董事长郑文、财务总监王民出具了监管意见函。

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证券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股转公司、证监局等)对同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八)信息披露差异

信息披露差异在新三板尤其受到关注,对于在新三板上市的IPO公司,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差异产生的原因、差异产生的影响、可能受到的处罚等。

【国科环宇,2019年被否决】

此案是一个经典案例,是与四板上市信息披露的差异。发行人2019年3月申请北交所上市时披露的1.81亿元营业收入、2786余万元净利润,与本次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上述事项是否反映发行人内控制度不完善、会计基础薄弱?

成大生物公开转让说明书_生物项目转让_生物技术转让服务

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有的公司可能会在四板上市,所以在披露信息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创尔生物,2020年通过审核】

请说明公司在股转系统上市期间披露的信息与本申请披露的信息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会计调整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会计调整内容。

【君诚科技,2020年申请】

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司未披露句容先和、句容俊杰、句容俊科、句容创投等关联方;应发祥、薄玉娟、吴军、魏红宝、王晓晖简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请说明报告期内多处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具体原因,会计核算依据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这里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关联方信息还是简历信息,都是永久性的信息,一旦披露出现偏差,就很麻烦,可能还要发更正公告,这些变动都会留下痕迹。

【宁信新材,2020年申请】

发行人股票自2016年11月8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请说明本次报告的财务数据、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数据、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数据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若有,请披露主要差异,是否存在会计调整,若有,请说明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香楼新材料,2020年申请】

请列举并披露本次申请中与新三板上市期间披露的类似信息在行业分析、公司财务、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及原因;如有会计调整,是否为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飞沃科技,2020年应用】

发行人2020年度发生两项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请补充披露以下信息:(1)前期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计算过程、会计处理及更正措施,对各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及比例汇总表;(2)该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告情况,是否符合新三板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拓欣药业,2021年获批】

备案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时并未将长通实业认定为关联方,杨希宁并未直接持有长通实业的股权,而是委托马福德代为持有相关股权,因此发行人在新三板信息披露时省略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请披露代持人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其他股权、相关股权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股权代持在中国民营企业还是很普遍的,如果这时候企业直接IPO,中介机构在审核上会比较严格,会要求企业清理。但是新三板上市的要求可能没那么严格,所以有些股权代持还没有清理干净。这样就会出现新三板上市时没有披露,但是等到后面企业准备上市的时候,就变成信息披露差异,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询。

【澳洋科技,2020年申请】

请补充说明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报告信息差异的原因,包括2016年至2017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毛利率等)、产品结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资产含量、销售渠道等差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规模在短时间内快速增长是否合理。

(九)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的问题在上一章已经提到过,三类股东是困扰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很久的一个问题,当时要求三类股东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都必须过验收,但有些股东在二级市场,可能不配合过验收,这样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就特别大。很多公司在准备上市的时候,三类股东可能会构成上市的阻碍,拖慢进度。

典型案例是青岛一家海运冷链公司,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它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花了很大力气和成本才清理了三类股东。

后来监管部门逐渐探索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做出了明确意见:第一,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如果有三类股东,需要依法设立、纳入金融监管,履行核准、备案程序,并按照资管新规披露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项影响等,相关中介机构核实关联关系并发表明确意见;第二,确认三类股东的禁售期是否符合现行减持规则的要求。这里特别强调,拟IPO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仅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还未上市,公司私募融资产生了三类股东,需要进行清理或者穿透,这种情况不适用上述审核要求,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蓝科环保,2021年解散】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票于2015年9月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2017年10月公司股票从股转系统退市,请说明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生物项目转让_生物技术转让服务_成大生物公开转让说明书

【工大高科,2021年通过复审】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请说明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情况,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审计问答(二)”问题9的要求。

(十)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定向发行股票就是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新三板上市的公司中,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大约有30%的公司实现了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对于定向发行股票,监管部门会询问融资的原因,以及整个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因为新三板上市的股票也需要取得股转系统的无异议函,才可以定向发行股票。

此外,他们还会询问全过程的信息披露是否合理,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监管情况。新三板募集资金使用需要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出资来源、是否代持、是否合法等也是股票私募的一些要求。

【艾威电子,2021年获批】

发行人于2015年、2017年共进行三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655万元。

请说明:(1)三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及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使用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每笔交易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2)上述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具体分类及渠道;(3)结合发行人实际信用评级及信用水平,说明发行人在上市期间多次采取向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原因。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实流程及核实方法。

(十一)突发性投资

所谓“突击股权投资”,是指在新三板申请挂牌前的一段时间,有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形式入股公司。此时监管部门一般会询问突击股权投资的定价是否公允,在公司准备转板上市时定价是否合理,认购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另外还有锁定期的问题,如果涉及实际控制人转让,锁定期可能会延长至36个月。

【德仕股份,2020宣言】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价或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新增股东共44户,其中新增机构股东4户,新增自然人股东40户。

请结合一年内新增股东的交易定价依据,披露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期间融资、转让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问答》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是否存在申请前六个月内股东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这个案例发生得比较早,后来证监会出台了IPO公司股东核查规定,将备案前12个月定义为“突击投资”。

【凯盛新材,2020年顺利通过复审】

发行人于2016年11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上市期间交易活跃。

请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82名,其中机构股东16名,自然人股东66名。请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份定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若存在“三类股东”情况,请按照审计问答题第14题进行核实。

(十二)其他事项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如果一家公司曾经计划上市,提交了材料,后来又撤回了材料,也会被问到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包括一些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也可能会被问到。因为对于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来说,一旦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该公司在股转系统上市的申请就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新虎,2020年申请】

公司2017年申请新三板挂牌,后撤回申请,部分公示说明书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说明前次申请新三板的简要过程及最终未挂牌的原因,本次申请与前次申请信息披露的差异,会计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赛轮生物,2020年申报】

请说明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否已经取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8/25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