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听听法官怎么说

时间:2024-08-22 阅读:149 评论:0 作者:admin

路法案[2024]125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删除)

一般来说,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则相对容易判断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但实践中,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很多。这种情况下,仅凭转让凭证就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26日,原告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B公司汇款60万元,并在银行电子回单摘要栏注明“货款”。后双方因该笔汇款发生纠纷,A公司认为该笔汇款为其支付给B公司的货款,但B公司收到货款后却迟迟没有发货,经多次沟通未果后,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60万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A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主体。上述汇款交易的真实情况为,原告A公司以外的C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金某在其任职期间,通过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再销售给C公司并从中获利。该笔汇款所涉及的货物由B公司直接交付给C公司。上述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内容由金某与B公司协商确定,B公司与A公司人员从未有过任何接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起诉。

法庭审理

车辆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_车辆买卖协议无效的情形_车辆买卖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是否构成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随货款票据提交了60万元的银行转账明细,以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虽然承认上述汇款为货款,但辩称买卖合同是其与案外人金某之间成立的,B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发货义务。因此,根据证据规则,当B公司完成抗辩的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已经转移,A公司仍应就其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A公司无法提供涉及的交易过程、所购商品的具体数量及单价、交易合同标的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依法应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意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通常涉及房屋、车辆、建材、机械设备等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往往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便捷化的需要,现实中出现了很多“面对面”交易,如:电话、短信、微信等,大多数当事人不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主张仅凭付款凭证即可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买卖约定、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官提醒:买卖合同中,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要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明确交易对方。大额交易,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的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结算方式等条款,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以有形的方式表达内容的形式,例如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凡能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方式表达,并可随时检索和使用的数据电文,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语言和效力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8/2575/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