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买卖合同的解除/撤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竞合的实务分析——以二手车买卖中的欺诈认定为视角

时间:2024-08-22 阅读:151 评论:0 作者:admin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物为一辆二手跑车,原告(买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希望退还汽车并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涉及买卖合同解除与解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法律关系的冲突,笔者以被告(卖方)实施欺诈为由,并未取得预期的诉讼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买方)在某二手车APP上发现被告(卖方)在售卖一辆二手保时捷跑车,便向被告了解详情,经过多次沟通后决定购买。购买当天,双方委托检测机构做鉴定,被告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三非车辆”(非事故车辆、非浸水车辆、非烧毁车辆)。原告委托的检测机构当天并未出具鉴定报告。沟通过程中,被告再次承诺涉案车辆并非“重大事故车辆”,于是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随后出示了车辆的维修记录(以下简称维修记录),并要求原告在部分维修记录上签字。车辆行驶未满两个月,便被送往4S店进行维修保养。业务员告知原告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历史维修费用达数十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欺骗其,于是联系被告要求退款。原告再次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事故车”。被告拒绝退车,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

2.法律分析

由于二手车买卖涉及二手车品质鉴定、特殊交易流程等问题,与其他商品的交易方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一些特殊的纠纷处理方式,笔者从二手车的角度进行分析。

“退一赔三”中竞争问题的处理

“退一赔三”的诉求,涉及《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冲突。通常理解的“三倍赔偿”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的数额,增加的赔偿数额为货款的三倍;增加的赔偿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即“三倍赔偿,保五百元”。三倍赔偿的核心是存在欺诈行为,这也是诉讼中要举证的最核心事实。只有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才能获得“三倍赔偿”。

但上述《消保法》规定,并未明确“一退一换”的规定,若原告同时主张“退货、退款”,则应以《民法典》关于撤销的规定为依据,具体规定有两条:路径:

(1)未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解除条款的,依照《民法典》第563.2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但如何举证证明合同目的达成、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是一个难点。在二手车买卖中,买方取得车辆所有权,卖方取得货款,这对于双方而言无疑是合同的主要目的,一旦卖方交付车辆,买方支付货款,即视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另外,买方的购车目的是希望拥有一辆从未出过事故的车辆,一辆没有出过重大事故且经过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的车辆,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车辆,这些细节可能无法完全体现在合同中。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合同中确认的具体车辆后,买方称车辆不符合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要求解除合同、退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欺诈-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既不适用约定解除,也不适用法定解除,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该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继而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第(5)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该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返还商品价款的目的。

相对于合同解除的方式,二者在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等方面均有不同。解除的核心是要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才能使购买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得以解除。在欺诈案件中,法官对于是否构成欺诈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在证明欺诈时,应重点证明卖方具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卖方的承诺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卖方在交易前后的承诺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导致购买者进行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购买行为,并因此遭受损失,进而推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是解除合同而非行为,撤销是撤销行为而非合同。在举证上,解除举证只需提交买卖合同和卖家履约记录,比撤销要简单。但如果能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卖家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解除买卖、退还价款,同时卖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从而达到“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目的。如下图所示:

二手车销售欺诈的认定

民法典对于欺诈的认定标准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6条,可以得出欺诈的认定标准为:故意隐瞒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导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在司法实践中,欺诈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和证据。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结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思维,可以得出,欺诈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条件:卖方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卖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买方是否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买方是否因内心错误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一)欺诈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参照《备忘录》第三条,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的证明需要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来推断,比如行为、身份等。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销售者是否是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如果二手车销售者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车主,其本人并不了解二手车的相关条件、规定和标准,即使其销售的车有问题,也很难证明其有诈骗的故意。而作为一个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其已经满足了诈骗的必备条件——拥有专业知识,并且知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的真实状况。此时,法律赋予销售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实践中,如果销售方未能详细、如实披露车辆信息,则根据其宣传材料、网站、应用程序等中对门店详情的描述,或者汽车经销店的设立情况,可以推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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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欺诈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这一条件是证明欺诈行为的核心要件,也是最难的部分。欺诈行为是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的外在表现。根据《纪要》第三条规定,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是作为的表现,有举报的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不作为的表现,前提是当事人明知事实真相,负有举报义务,但没有主动举报。作为与不作为是“或”的关系,即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认定为欺诈。

一般而言,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比较常见,销售者实施欺诈行为也比较容易,但买方在诉讼中举证的难度很大。故意隐瞒事实的前提是知晓事实。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7条规定,二手车销售者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使用、维修、事故、检验、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提供信息的义务是“应当”,即二手车销售者必须事先了解相关实际情况,并如实告知买方,否则根据该规定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欺诈。

买家故意告知买家虚假信息的情况也很常见,买家举证也比较容易,从买家确认购买意向到付款前,买家可能会多次、从多个角度询问车辆的真实状况,包括是否有过任何欺诈行为,如果卖家有意欺诈,除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外,还会做出与实际情况相反的虚假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

(3)受害人是否被欺骗陷入精神错误状态,并基于该精神错误状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该情况是指买方相信了卖方的虚假陈述和承诺,从而导致买方付款购买汽车。在这方面,双方的沟通记录可以用来证明买方的购买意向是否基于卖方的承诺。

二手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

车辆事故情况是诈骗常见的关键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第5.6.4条规定,“当表2中任一检查项目在表3中对应项目中存在缺陷时,该车辆视为事故车。”“表2”指的是:[1]车身左右对称、[2]左侧A柱、[3]左侧B柱、[4]左侧C柱、[5]右侧A柱、[6]右侧B柱、[7]右侧C柱、[8]左前纵梁、[9]右前纵梁、[10]左前减震器悬挂部分、[11]右前减震器悬挂部分、[12]左后减震器悬挂部分、[13]右后减震器悬挂部分。”“表3”指的是:[BX]变形、[NQ]扭曲、[GH]更换、 [SH] 焊接,[ZZ] 起皱。

注:匹配相关标准时,需区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团体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化文件,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某一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时制定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公益性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自动废止。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的标准补充,由团体按照本团体确定的标准制定程序自行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制定。因此,所采用的标准受到特别关注,经过选择后团体标准才适用。

国标是二手车鉴定评估的通用标准,当然适用。但国标只包含了“事故车”的认定标准,并不包含经常被提及的“重大事故车”的标准。这也是卖家经常使用该标准的原因。实践中,如果卖家提出除国标之外的其他质量标准,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在合同或沟通记录中明确,也可以选择拒绝。

3.交易中的其他参考和实用建议

综上所述,请求“退一赔三”的前提是识别欺诈,而识别欺诈的关键是要证明卖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因此,首先要确定标的物品质适用的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还是双方约定的标准都是重要的参考;其次要看卖方是否有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在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导致买方陷入误解,从而在作出错误的意思表达后遭受损失;第三要确定卖方是普通卖方还是专业卖方,明确其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

法律规定统一,但具体案件情况多样,提出请求只是表面现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才是达到目的的关键。每个案件的证据都不一样,不一定都是以欺诈为依据,提出撤销、“退一赔三”才是最佳解决方案。诉讼请求并非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还需兼顾案件事实、证据的综合判断。

笔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倍的,增加赔偿的数额为一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四)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需要继续履行债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为不具有效力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三条

故意向当事人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手车销售者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使用、维修、事故、检验、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销售者隐瞒、欺诈等原因造成买受人所购车辆不能过户的,应当承担损失。销售者应当无条件接受车辆退回,并退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

作者

袁锋 律师、陈嘉琪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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