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买卖二手车“行规”不是“免责牌”

时间:2024-08-17 阅读:145 评论:0 作者:admin

目前,我国二手车市场颇为活跃,二手车市场交易量持续上升,但在这旺盛的市场需求背后,二手车信息不透明的风险仍然存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案件回放】

我花52万买了一辆二手豪车,结果发现它出了严重事故。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二手车交易民事诉讼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刘先生是90后,是一家有限公司的经理,他在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到了这辆待售的二手奥迪A7轿车,在向汽车销售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咨询了车子的价格、基本状况后,他后来因为优惠幅度比较大,双方商定以52万元的价格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还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协议补充条款第十条规定,张先生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损、无火损,计价器显示的行驶里程真实。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POS刷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先生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共计52万元的购车款。付完钱后,张先生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了刘先生。

刘先生随后亲自查看车辆,发现这其实是一辆事故车,他曾在2018年申请过事故理赔,并在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当时记录的事故原因是“未按要求让行”,共计47项修复,车辆损坏金额为194338元。刘先生认为张某在向其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欺诈,为此刘先生多次与张某交涉无果,无奈只能诉诸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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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执一词,均称“无事故”,二手车“行业规则”该如何解读?

张某没有同意刘先生退车并支付三倍车价赔偿的诉求,张某认为,协议第十条附加条款中的“无事故”条款是依据行业惯例而定,被告张某真正想表达的意思是指涉案车辆不是事故车辆,而不是涉案车辆从未发生过事故。原告刘先生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误解。张某提供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第5.6条规定,只有当被评估车辆的“A柱、B柱、C柱、纵梁或减震器”出现“变形、扭曲、更换、焊接、起皱”等缺陷状态时,才可以认定为事故。通常“无事故”的规定包括“无重大事故”、“无起泡”、“无起火”、“行驶里程”等。“无事故”是比“无重大事故”更为严格的标准。在合同中规定所售车辆从未发生过事故并不符合行业惯例。

此外,张某还表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原告刘先生的故意。根据张某出庭应诉的证人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在将车辆交付原告刘先生时,曾说明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被告人张某通过合法渠道从正规的奥迪4S店购买了该二手车,虽然该车曾因事故进行过维修和赔偿,但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查询报告以及被告人张某购买涉案车辆时签订的购车合同均显示,涉案二手车车况良好,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张某称,若涉案车辆未发生过事故,其售价应为60万元。被告人张某综合考虑其已进行过保险理赔后,在此基础上降低了部分售价。

【庭审】

“行业规则”并非“免费牌”,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刘先生因生活需要购车自用,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购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因此刘先生购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法》。张某虽然以个人名义与刘先生签订合同,但实际经营汽车销售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因此本案中虽然以个人名义销售汽车,但不影响其经营者身份。

同时,张先生在出售车辆时并未告知原告车辆已经维修过的事实。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张先生保证其购买的车辆无事故、无水损、无火灾。因此,张先生在出售车辆时并未如实告知车辆在2018年曾出过事故并处于维修状态。而当时原告已经被告知车辆保险理赔情况,且涉案车辆的事故记录并非重大事故。张先生按照行业规定,写了无事故的辩护意见,但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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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张先生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过事故、经过多次维修及相关保险理赔的事实,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刘先生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合法正当,张先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返还车辆并支付已支付的价款。同时,刘先生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张先生向其赔偿实际支付价款的三倍。关于车辆的价款,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刘先生实际支付了52万元。但考虑到刘先生在占有车辆期间发生过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法院判决返还车辆的购车价款。综上,刘先生请求张先生返还购房款48万元并增加赔偿款15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需“睁只眼闭只眼”

本案审判长、北京西城法院民事三庭法官程杰玲表示,二手车虽然相较于新车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购买二手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车辆的实际状况无法通过外观判断,车辆的保养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等均保存在4S店、保险协会等行业内部,消费者无从查阅,导致买家只能在车辆交付过户后才能得知所购车辆可能存在里程修改、重大事故、火灾水损等问题,从而引发诉讼纠纷。此外,部分二手车公司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与购车者签订销售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条款无法准确适用。

为此,程杰玲法官建议,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首先应确保自己对交易车辆信息有全面、深入了解;其次,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应向消费者解释可能引起歧义的合同条款。

作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谨慎小心,尽量选择信誉好的二手车商,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二手车的维修、保险信息,并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评估。(涉事各方均为化名)

文/冯帅、田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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