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车“行规”不是“免责牌”

时间:2024-08-17 阅读:142 评论:0 作者:admin

目前,中国二手车市场相当活跃,二手车市场交易量持续上升。然而,在这种强劲的市场需求背后,二手车信息不透明的风险依然存在,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案例回放]。

花52万元买一辆二手豪车,发现已经发生了重大事故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作出判决。

刘先生为90后,担任有限公司经理。他看中了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二手奥迪A7轿车,在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了解了价格和基本车况后,因为有比较大的折扣,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 售价52万元。协议签订后还签订了补充条款,协议第10条中的补充条款规定:张某保证车辆无事故、无起泡、无起火,显示的行驶里程为实数。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约定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等方式,向张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共计52万元的购置货款,张某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刘某。

刘先生随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实际上是事故车辆,且他曾在2018年办理过一次事故理赔,并在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当时记录的事故原因是“未按要求让行”。维修项目共计47项,损坏金额为194338元。刘某认为,张某在向他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欺诈。

卖车过户协议书_买卖过户协议车辆有效吗_车辆买卖协议不过户

双方在理性基础上力求“不发生意外”,如何解读二手车的“行业规则”?

张某不承认刘某要求归还汽车的请求和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额。 张律师辩称,协议第十条中关于“无事故”的补充条款是基于行业惯例的表述,而被告张某真正想表达的是,涉案车辆并非事故车。 并不是说涉案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原告刘某对这一条款存在误解。张某举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手车鉴定评价技术规范》第5.6条规定,当且仅当被评估车辆的“A柱、B柱、C柱、纵梁或减震器”处于“变形、变形、更换、焊接、起皱”的缺陷状态时, 它可以被识别为事故车辆。而通常的“无事故”约定是:“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灾”和“里程数”。“无事故”是比“无重大事故”更严格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所售出的车辆没有发生意外,并不符合行业惯例。

此外,张某表示,他没有欺骗原告刘某的主观意图。根据申请出庭的证人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张某在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刘某时,向原告向他解释了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并向其出示了车辆维修记录。涉案二手车是被告张某在正规的奥迪4S店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购买的,虽然因事故支付了维修赔偿金,但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报告和被告张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签订的购车合同显示, 可以证明,涉案二手车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完全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张某主张,如果涉案车辆未发生事故,价格应在60万元左右,被告张某综合考虑自己已提出保险索赔后,在此基础上降低部分价款。

[法庭听证会]。

“行为准则”不是“豁免卡”,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购车自用,张某无证据证明刘某购车用于商务或者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刘某购车为日常消费需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虽然张某是以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合同的,但他实际经营的是汽车销售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此,虽然本案中以个人名义销售车辆并不影响其经营者身份。

同时,张某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并未告知原告该车辆已经修理过的事实。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第十条,张某向刘某保证,涉案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起火现象,故张某未如实告知张某涉案车辆已于2018年出售车辆时因事故修理过涉及本案。本案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已将该车辆的保险理赔情况告知原告,涉案车辆的事故记录并非重大事故,且关于无事故的辩护意见是按照行业规定撰写的。 且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故法院不予采纳。

买卖过户协议车辆有效吗_卖车过户协议书_车辆买卖协议不过户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隐瞒了涉案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存在多次维修和相关保险索赔的事实,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行为。 刘先生行使撤销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张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归还汽车还款。同时,刘某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张某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关于汽车的价格,双方一致认为,刘先生实际支付的价款为52万美元。但考虑到刘某在持有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折旧,法院酌情将购买价款降低至48万元。综上所述,刘某主张张某退还购置价款48万元,增加损失赔偿金156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超出的部分。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要“睁大眼睛”。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杰玲表示,虽然二手车相比新车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购买二手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汽车的技术含量很高,车辆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外观来判断。车辆的维修记录和保险赔付记录保存在4S店、保险协会等行业,消费者无路查询,导致购买车辆时,在交易车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后,发现所购车辆可能存在改装里程等问题, 重大事故、过火、浸水等,进而引发诉讼纠纷。此外,部分二手车经营企业以职工个人名义与购车者签订销售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退三赔”条款适用不准确。

为此,程杰玲法官建议,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时,首先应确保自己对交易车辆信息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其次,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所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应向消费者解释合同中可能含糊不清的内容。

作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谨慎,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二手车经营者,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二手车的维修和保险信息,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的状况进行鉴定。(当事人名称为化名)。

文:冯帅天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8/2356/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