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必须办理完毕该车辆全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移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机动车质押登记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同时办理新的质押登记。
二、报名须知
1.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珠三角地区在用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以互相转让,其他车辆须符合国Ⅵ排放标准。
2.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可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原机动车所有人无需到场。
3. 申请流程
01
提前网上预约
关注“中山交警”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车管所业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业务→车管所预约→机动车检验业务→机动车转移登记→填写资料即可网上预约。
02
准备服务材料
① 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证书。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④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⑤海关监管机动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放行证明书》或者海关同意的转让证明书。
⑥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须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注:实现信息共享和联网核查后,无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此服务可由代理人办理。如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还须提供: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②授权委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③电子委托(代理人取得授权,预约到窗口办理业务)。
注:通过继承、赠与、彩票、协议离婚、协议解决债务等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其来源证明为继承、赠与、彩票、协议离婚、协议解决债务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03
现场业务办理
预约成功后,持服务证件按时驾车前往预约办理点→检车→到服务大厅取号→受理→缴费→交回原机动车号牌→选号→取号、取证(现场领取机动车临时号牌、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可邮寄或亲自领取)。
亲爱的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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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预约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