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期-【前沿·案例】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时间:2024-08-15 阅读:136 评论:0 作者:admin

编者按:《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小客车指标”一度成为抢手的稀缺资源。一些有购车需求的人,没有中签,就无法购买小客车。摇号、借车辆买卖合同名义进行买卖、变相买卖乘用车配额的行为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重点分析变相买卖乘用车配额的法律依据。并就小客车配额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探讨如何与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效规范小客车配额非法买卖、变相买卖行为。

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25日,白某与王某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协议规定白某名下的捷达轿车过户给王某,白某有义务提供车辆证件以维持车辆的正常使用,费用由王某承担,否则白某必须提供有效证件,为王某保留车辆使用权。捷达车和3.5万元车款交付后,王某将捷达车卖掉,用这笔钱买了一辆长安汽车,又用这辆汽车买了一辆长安轿车。2015年2月,王某再次卖掉长安轿车,购买雅阁轿车,继续使用白某的乘用车证和身份证办理变更手续。此后,雅阁登记在白某名下,但王某一直已经占有和使用,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2015年,白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宣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要求王某归还雅阁,并要求白某支付王某车辆折扣价5万元。

案例聚焦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买卖、变相买卖乘用车配额的情形,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应该归还相应的财产。

决定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小汽车数量控制暂行条例》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合理、有序发展,制定并实施的。有序增长小客车数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明知上述规定,仍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继续使用卖方的小客车配额,小客车配额其实是一种变相买卖小客车配额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北京市客运专线配额管理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雅阁轿车对应的客运专线配额由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向车管部门发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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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明知北京现行政策规定涉案车辆不能过户,但仍然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损失客观上属于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王某支付给白某的相应价款3.5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折价赔偿,不需要再计入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雅阁轿车系王某购买,与车辆买卖合同无关,不属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因此,法院对白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述诉讼。提供支持。

判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白某与王某于2010年12月2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

2、驳回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记

《北京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控制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控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北京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私家车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买卖、出租、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秩序。损害了公民平等享有乘用车指标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涉及乘用车指标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的汽车买卖合同,均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视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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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控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供配额拥有者。小客车配额确认书被借出的,配额管理机构将收回已取得的分配配额或续领配额,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配额申请。导致车辆实际所有人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一旦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所有人和登记所有人将面临诉讼、连带责任等法律后果因此,一旦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客车配额行为,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查处。本案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控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收回白某名下登记的车辆对应的小客车指标,并三年内不受理白某的指数申请。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也建议对其给予与白某同样的处罚。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温泉法庭法官陈聪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助理法官范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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