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丨车辆转让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4-08-12 阅读:147 评论:0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1年7月的一天,三名三十多岁的年轻男女来到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到,三人分别姓秦、苏、张,秦、苏二人是夫妻,一辆“HOWO”轻型平板货车(车牌号:万XXXX,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准备卖给张某,但由于某种原因车辆无法过户,买方急于开走这辆车,卖方急于用钱,另外卖方担心买方在路上开车时可能会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买方还担心如果自己付清全部货款给卖方,卖方可能会把车辆卖给别人怎么办,或者卖方把车辆抵押出去怎么办?因此,双方决定到公证处做公证,这样可以防止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他们要办理的公证是车辆转让协议公证,同时特别告知,车辆转让协议公证只证明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能代替车辆的过户登记,车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车辆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以后还是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去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但上述车辆转让协议一经公证,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公证员向双方充分告知了一系列需要公证的事项,双方知晓并理解,随后公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了车辆转让协议的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通过本案,当事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过户车辆所有权,买方担心卖方预付货款后将车辆卖给他人怎么办,而卖方又担心买方驾驶车辆上路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办?这就需要一个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公证处就是一个很好的第三方,通过公平公正的角度证明双方交易行为真实合法,可以减少和预防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介绍

公证证书

(2021)皖福惠公证字2624号

申请人:

甲方: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张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车辆转让协议

甲、乙方于2021年7月2日向本局申请对前述《车辆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经调查,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了前述《车辆转让协议》。甲方与乙方在签署协议时均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署《车辆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甲方出售的车辆为甲方及其妻子的“HOWO”轻型平板货车(车牌号:安徽XXXX,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以人民币8.7万元将上述车辆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协议中就转让价款的支付、车辆的交付及相关手续、过户登记、责任承担等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秦、苏、张三人于2021年7月2日在阜阳市汇英公证处签署了上述《车辆转让协议》,秦、苏、张三人签字并按手印,双方的签署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汇英公证处

公证人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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