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户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8-12 阅读:147 评论:0 作者:admin

“他人拥有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吗?

作者/律师张鹏

【案情摘要】

2020年2月27日,石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付某转账23.5万元,银行转账单上记载有“2017款别克GL8”。付某随即将涉案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书、背对背过户协议书交给石某,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机动车所有人为徐某,登记日期为2017年4月6日。

2020年3月27日,涉案车辆被车主许某驾驶走失,石某以车辆丢失为由报警。2020年4月6日,派出所告知石某,涉案车辆存在权属纠纷。原车主许某将涉案车辆委托张某出租,但张某将车辆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彭某。后彭某将其转卖给付某,车辆现归许某所有。双方发生纠纷,石某将付某告上法庭,要求付某返还车款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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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某应当返还石某轿车购置款23.5万元。

【律师解读】

所谓“倒挂车”,就是不能转让的车辆。本案是一起京牌“倒挂车”买卖纠纷案。本案中,石某向付某付款,付某将车辆交付给石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并签订了倒挂车转让协议。但倒挂车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双方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发生于2020年,时值《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根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制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仅限指标所有人本人。石某、傅某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管制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根据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后,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法院判决付某返还石某的货款23.5万元并无不当。

目前仍有不少人选择购买假车主的京牌,但这种行为风险很大。首先,买卖双方的协议无效,买方对车辆的使用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由于假车主的车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如果车主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执行登记在车主名下的车辆。即便买方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会支持;最后,买方可以通过宣告买卖协议无效的方式要求卖方返还购车款,但如果卖方无力返还,买方依然面临钱和车都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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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张鹏律师曾就职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医疗法律、劳动法律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的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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