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货一体还是车货分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异议引纠纷,法院如何判?

时间:2024-08-12 阅读:143 评论:0 作者:admin

路法案 [2024]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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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指事先准备好的、可重复使用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与对方协商确定。例如:注册手机APP时必看但很少人看的各类协议,随处可见但消费者很少看的会员章程、消费规则,诸如“假货十倍罚”、“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门店告示,购买保险或金融产品时必须阅读但一般不会深入研究的公共告示。因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将如何判决?

案情摘要

2023年9月28日,某运输公司为其所有半挂牵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定额货物运输保险(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司机周某驾驶公司投保车辆运输货物时刮到限高杆,致货物坠落受损。运输公司向货主赔付后,于2023年11月7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出具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范围为车辆载运货物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者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中,涉案车辆未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但车辆载运的货物与限高杆相撞,造成货损,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因该车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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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涉案保单第十二条特别约定第一款载明:“本保单仅承保本保单所列车辆所运输货物因火灾、爆炸、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释义:1)碰撞,是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与运输工具以外的物体直接碰撞,或者在静止状态(如停靠等)与运输工具以外的移动物体直接碰撞……”。

保险公司因此辩称,事故车辆并未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而是车上的货物与限高杆相撞,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以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俗成的解释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约定俗成的解释,涉案车辆的主要功能是装载货物,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与货物可以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货物撞击限高杆引起的还是车辆与货物共同撞击限高杆引起的,将事故排除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不合理,故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780元(货损17280元+救援费用2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意见

格式条款通常是由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提出,因此存在明显的劣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人时,这种矛盾尤为突出。因此,立法一般会予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有关“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并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使对方真正理解条款的含义。特殊条款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实践中,有的格式条款以特殊的加粗字体进行提醒或解释,有的则通过特殊的电话录音或者视频等方式确认其已尽到提醒、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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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在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法官依据常识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符合社会大众朴素的价值观,保险公司索赔无据可依,从而保护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解释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适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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