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价值很大,但没有专门登记机关,购买二手挖机应注意哪些方面?

时间:2024-08-12 阅读:10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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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举例来说

吴某是当地的拆迁户,他和其他村民打算承包他家对面山上的土方工程。于是吴某选择购买一台二手挖掘机,雇一个师傅来挖土方。挖完土方就可以赚钱,可谓一举两得,另外,土方工程完成后,还可以把挖掘机卖给别人。2018年5月,吴某通过熟人介绍,从李某手中以50万元买下了这台挖掘机。李某购买了一台沃尔沃2015年生产的挖掘机,李某向吴某提供了购买挖掘机的60万元增值税发票和沃尔沃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两个月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以刘某尚欠车辆款、未取得挖掘机所有权为由,委托第三方将挖掘机拖走。吴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未予立案。

问题

吴某向李某购买二手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02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无权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1)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03

律师分析

挖掘机与房屋、车辆、船舶不同,没有专门的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属于依法必须办理登记的动产,没有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属于特殊的动产;也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汽车、电车、汽车挂车和排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不征收车辆购置税,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有相反证据充分的,推翻的除外。增值税发票一般作为付款凭证。另外,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型号一致(合格证上一般应注明“合格证”字样、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批次号、生产日期等)。合格证上的发动机号码与挖掘机上刻印的发动机号码一致。我们认为,吴某有理由相信李某为车辆所有人,且吴某在购买挖掘机时是善意行为。

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数量、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转让价格以交易地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为准。挖掘机属于消耗品,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价值必然会降低。我们认为,吴某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价值60万元的二手挖掘机,符合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

吴某、李某签订的《车辆购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

李某将挖掘机交付给吴某时,吴某已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挖掘机返还给吴某。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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