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期 买“二手车”不能过户能否解除买卖合同?

时间:2024-08-12 阅读:153 评论:0 作者:admin

陈红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

车辆作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作为特殊的动产,买受人买卖车辆时应比买卖一般动产时更加谨慎。车辆所有权转移是行政规定,也是车辆买卖交易中出卖人的附带义务,即使不履行附带义务,也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解除,除非买卖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

【案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159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725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3日,卢某将一辆登记在H公司名下的奥迪轿车抵押给D公司;2013年9月2日,卢某与A公司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卢某将该车抵押给D公司,D公司以1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2013年9月2日之前的一切事宜由卢某负责,9月2日之后的一切事宜由A公司负责;2014年3月之前,卢某提供了过户信息,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后,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购车款12.6万元,但该车至今仍未过户给A公司。

2015年12月,H公司因与他人债务纠纷再次卷入诉讼,涉案车辆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16年8月1日,A公司致函鲁某,要求其于8月20日前将涉案车辆移交给A公司,否则A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买卖合同。2016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根据D公司的申请,对涉案车辆作出了临时扣留决定,期限为两年。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鲁某就案涉车辆签订了买卖合同,A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有权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经催告后,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车辆已过户给A公司,但鲁某未按约定履行本金债务。目前,案涉车辆已被多地法院查封、暂扣,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A公司有权请求解除与鲁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请求解除与鲁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根据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购车款及车辆。因此,A公司要求陆某返还购车款12.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A公司应当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陆某。据此判决:1、A公司与陆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于2016年11月2日解除;2、陆某应当向A公司返还购车款12.6万元。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诉意见】

鲁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登记仅起到防第三人侵害的作用。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鲁某按照约定将涉案车辆交付给A公司,该公司一直使用至今,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一审法院以鲁某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为由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错误。

二审中,双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案涉车辆登记在H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卢某;车辆被查封、抵押,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及年检,仅影响所有权转移;A公司使用案涉车辆期间,卢某协助办理了年检手续。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以涉案车辆无法转让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该动产由鲁某交付给A公司,此时,动产所有权已经转移,鲁某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

其次,车辆过户是一项行政规定,是车辆买卖交易中卖方的附带义务,即使不履行附带义务,也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除非买卖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虽然约定了“2014年3月前,鲁某向A公司提供过户信息,如有违约,由其承担责任”,但该约定仅表示鲁某应按时履行交付过户信息的义务,并未对过户时间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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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A公司购买该车辆是为了使用,购买车辆后两年内一直正常使用,且鲁某一直配合A公司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最后,作为特殊动产,买方应比一般动产买方更加谨慎,即买方应在交易时查看车辆的档案信息,以判断交易风险。公司未通过公开渠道充分了解车辆档案信息,也应对未及时过户车辆承担责任。此外,在A公司使用涉案车辆期间,因H公司涉案,该车辆多次被法院查封。上述事实均发生在过户之后,与卢某无关。

综上,A公司要求解除与陆某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退还车款12.6万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本案涉及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在二手车交易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仅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还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来判断。在类似案件中,应当明确交付车辆意味着出卖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所有权的转移仅是车辆买卖的附属义务。即使车辆不能过户,也不能认定当事人当时订立的购买车辆的合同无效。除非买卖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未达到目的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手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机动车辆禁止行驶:

(一)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数量(年份);

(三)未经安全质量检验的各类旧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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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取得应有证件、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老旧机动车。

车;

(五)各类被盗、走私车辆;

(6)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七)国产、进口或者采用进口零部件装配的各类新型机动车辆;

(8)右舵二手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源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源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文件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未经国家机动车进口管理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

(五)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

(6)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被盗、被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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