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押协议性质和效力的司法认定

时间:2024-08-10 阅读:151 评论:0 作者:admin

【案例】2019年6月,李某因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2万元,并将其所拥有的奥迪车质押给杨某,后李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借款还款义务。

2020年12月,杨某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张某,并签署了相应转让协议。

2021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署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转让给王某,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签署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张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王某。

2021年6月8日,浙江某公司以涉案车辆已被车主抵押给该公司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将王某停放在公司内的车辆开走,现王某无力收回车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解除合同,并退还上述车款。

【解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何认定《车辆转让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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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既不属于转让质押关系,也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涉案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类型,由于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相互的合同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涉案协议名为车辆转让协议,但其缺乏设立质押担保债权的基本要件,且合同目的并非转移车辆所有权,因此该协议既不属于担保合同,也不属于买卖合同。车辆对价、交付等主要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签订亦为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此后,涉案车辆被浙江某公司开走,导致王某无法继续使用涉案车辆,说明张某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案中的合同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应当解除,并由法院根据车辆使用时间酌情退还王某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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