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中法院:“借名买车”惹纠纷 法院执行解难题

时间:2024-08-10 阅读:149 评论:0 作者:admin

诚信以法律维系,法律以诚信为本。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借他人名义购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郭某某向执行局送去了一面写有“法律卫士、公正执法”的锦旗,并向执行法官张奇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基本事实

被执行人郭某某不懂法律,便以个人名义向申请执行人借钱,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给第三人使用。该车登记在郭某某名下,车价27万余元。双方约定由第三人按月偿还贷款。后因第三人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服务公司将郭某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某向某金融服务公司偿还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服务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向郭某某讲解法律,告诫其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为防止个人信用受损,在法律的威严下,被执行人郭某某主动带领执行民警找到第三人使用的涉案车辆。最终,经过执行民警5个多小时的努力,涉案车辆被成功扣押至人民法院。双方就自行以债换财达成协议,案件圆满结案。被执行人郭某某表示,通过此案学习到了相关法律知识,会更加注重自身诚信建设。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由借名人支付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借名买车”对当事人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财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两部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转让必须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以他人名义购买汽车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借用人而言,如果车辆为借用车辆,实际使用人未按时还款,登记车主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当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作为车辆权利登记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借用人而言,虽然其实际占有并使用车辆,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可能导致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或出售的风险。如果因其他纠纷将他人列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没收。对于车辆的卖方而言,如果其明知他人购买车辆是为了规避法律政策,车辆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从而可能造成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因此,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因不懂拒绝或者出于个人关系的考虑而将自己的信用借给他人使用,往往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也容易陷入“劳而无功”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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