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优化环境
严厉排查整改 消除隐患
落实责任 确保安全
精细化管控提升宜居水平
连日来,朝阳公安以“保卫2024春夏安全行动”为依托,结合市局夏季夜间治安巡逻和宣传工作部署要求,以“住房安全、群众安居乐业”为目标,全力开展出租屋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清理整顿。
特别是围绕租户较多、周边安全环境复杂的区域,将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集中专项行动。
采取“每日+突击+滚动”的工作模式,加大对租赁住房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
7月份以来,朝阳警方依法查处涉及租赁住房违法行为351起。
工作中,我们深化“治安+治理”工作机制,积极协同当地街道、乡镇多方力量,对租赁住房治安乱象和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清理。
督促企业、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压实各方责任,用“硬核”举措夯实社区(村)安全基础,净化辖区暑假期间安全环境。
01案例警示:
7月6日,金站派出所结合相关安排检查发现,金站乡小店村房屋出租人张某在出租期间未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对房屋内安全隐患进行管理检查,导致出租房屋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3000元行政罚款。
02案例警示:
7月6日,太阳宫派出所开展夏季夜间治安巡逻行动中发现,芍药居北村一房屋出租人杨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尽到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责令杨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3000元行政罚款。
03案例警示:
7月7日,三里屯派出所例行检查中发现,三里屯东大桥斜街一房屋出租人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经核实,依法对王某处以200元行政罚款。
04案例警示:
7月11日,长营派出所例行检查中发现,长营乡长通路3号院某房屋出租人胡先生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尽到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责令胡先生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请牢记“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出租房屋事关人身安全、居住安全、公共安全。广大房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出租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只租不管”的局面,不做“不管事的老板”。
我们也要求房东、房产中介、用人单位等各责任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保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出租,或未按规定登记租客身份信息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举报,警民同心防控,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治安氛围。
以调查促管理,取得实效
以惩罚促改革
着力筑牢“安全线”
增强信心,守护千万家庭
资料来源:人口大队、安贞里派出所、奥运村派出所、六里屯派出所、平房派出所、太阳宫派出所、呼家楼派出所、金盏派出所、三里屯派出所、长营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