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销售欺诈的认定(四)

时间:2024-08-09 阅读:139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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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销售的车辆不符合标准

如前所述,在上述三类案件中,即使消费者将汽车生产企业列为被告,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生产企业也不会因销售欺诈而承担责任。“三倍赔偿”规则主要是为了约束销售者的行为。一般来说,对于不涉及人身损害的汽车销售合同纠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下述案件中,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涉及到生产者的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车辆不符合准入标准,另一种情况是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电动汽车产业也日趋成熟,人们心中的电动汽车已经不再局限于特斯拉、比亚迪,丰田、大众作为世界汽车巨头也纷纷投入到电动汽车的研发和生产中。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电动汽车都能上路,2017年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信部将发布《公告》。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信部不会将其列入《公告》中。能被列入《公告》的电动汽车,当然也不符合《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也就意味着无法取得道路行驶证。

消费者朱英遇到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的困惑,将经销商和生产企业一并起诉,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法院认为,生产企业作为电动车生产者,应当知悉电动车生产销售准入规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因此朱英主张生产企业存在欺诈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解除朱英与经销商的电动车买卖合同,并判令生产企业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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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涉及生产者责任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是虚假广告,例如2015年至2016年热点的路虎虚假广告案。我们从公开渠道检索到消费者与路虎经销商、生产企业之间涉及虚假广告的案件,多达83起,且情节基本相同。消费者称其购买的车辆在相关功能、配置等方面与生产企业宣传不符,认为经销商、生产企业存在销售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董亮是一名越野爱好者,被路虎官方的宣传诱惑,以9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路虎发现4。经销商和厂家在宣传资料中宣称,该车有中央电子差速锁、侧排座椅、后悬挂。该车有中央电子差速锁、座椅侧向支撑调节、英国宝藏喇叭、五种全地形模式。然而董亮提车后发现,中央电子差速锁、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居然没有,五种全地形模式也少了一项。 ”模式及音箱均为哈曼卡顿。法院认为,经销商及厂商的行为构成欺诈。理由如下:首先,董良与经销商签订涉案车辆合同时,宣传册中的车辆配置信息应当属于合同的一部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宣传册中约定的质量条件。其次,在某些功能及配备不具备的情况下,经销商及厂商宣称具备上述功能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法院还认为,虚假广告并不必然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在判断虚假广告信息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达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关注程度以及虚假信息对案件的影响程度。被告宣传册中对五种全地形模式、座椅侧向支撑调节、中央电子差速锁等的宣传,构成虚假广告。但就五种全地形模式而言,虽然宣传册、网站上的广告具有误导性,但从原告董亮提供的涉案车辆仪表盘照片可以看出,涉案车辆仅有四种地形模式,且清晰易辨,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辆时,一般注意观察即可发现其中的区别,并不会真正误导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虚假广告部分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由此可以看出,宣传部分虽然属于虚假广告,但并不足以误导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消费者应当向原告董良、被告本案经销商、生产企业保证其广告宣传的信息与涉案车辆一致,未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信息,共同侵犯了原告董良的知情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中央电子差速锁、座椅侧向支撑调节、缺少地形模式等对车辆价值和性能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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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销商或厂家的行为无论构成销售欺诈还是单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是建立在隐瞒车辆事实的基础上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买车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笔大买卖,买不买车、买哪种车型、买哪款车,都需要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慎重决策。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车辆相关信息对消费者自主判断、选择、购买车辆的权益将产生直接、实质性的影响。

基于此,我们向经销商提出以下建议:经销商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出厂后的维修、销售情况;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如实告知车辆事故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车辆信息表。如果车辆是从第三方转让的,要提前了解车辆的销售、维修状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情况;另外,对于车辆生产企业来说,要杜绝虚假广告,并在信息中如实描述车辆的配置、功能等信息。车辆出厂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确保车辆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让消费者顺利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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