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一男子自购8辆车,想卖却不能卖?

时间:2024-08-08 阅读:146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苏先生将南京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其购买的8辆车辆均登记在该公司,当其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出售车辆时,遭到对方拒绝。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物流公司协助苏先生办理车辆过户。

“民事判决”

该公司旗下有 8 辆卡车

我想卖掉我的车,但被拒绝了,不得不起诉

苏先生今年37岁,河南人,近几年一直在南京经商,2020年起购买了8辆货车,全部在南京一家物流公司登记,用于货物运输,双方约定苏先生登记后每年缴纳车辆管理费,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他所有。

车辆归属及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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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方签署的《车辆归属及管理合同》不难看出,甲方为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为苏先生。其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条规定:“归属期间,乙方如需转让车辆,须经甲方同意,协商决定。车辆相关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转让。转让后,乙方所缴纳的费用,除登记费用外,不得转让或退还,均可随车辆转让,转让后,车辆营运证归属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这四份合同都是同一个模板,除了车辆信息不一样,其他都一样。“这两年生意不好,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想把车卖了,但公司不允许。”无奈之下,苏先生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物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车辆归属保管合同》。

车辆归属及管理合同

据了解,苏先生提起诉讼后,对方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物流公司称,苏先生登记的四辆车是从其合作公司购买的,因此卖家以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出售。对方则称,由于四辆车早已在物流公司登记,因此其中58892.4元的购车成本实际由物流公司承担。

此外,对于苏先生登记的其余四辆车,物流公司称其在登记期间还为其中三辆车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共计62190.51元。物流公司在反诉中还要求苏先生支付违约金共计8万元,每份合同2万元。三项费用合计201082.91元。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物流公司反诉被驳回

1月17日上午,该案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月22日,苏先生收到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了苏先生的诉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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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法律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连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苏先生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合同期限为长期,且未对挂靠关系终止作出具体约定,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苏先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车辆挂靠托管合同》终止后,物流公司应当协助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至苏先生名下。

法院还驳回了物流公司要求苏先生赔偿货款差额、购置税、保险费等预付款以及违约金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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