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个知识点带你了解车辆挂靠合同

时间:2024-08-06 阅读:144 评论:0 作者:admin

编者注

在运输行业中,车辆挂靠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但在实践中,对车辆挂靠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还存在争议,本文对车辆挂靠的一般类型进行归纳,并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探讨了挂靠的原因,并对车辆挂靠合同的知识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挂靠期限等方面。

介绍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挂靠方)将车辆登记在具有经营资质的运输公司(挂靠方)名下,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领《车辆挂靠证》,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挂靠方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缴纳管理费用的行为。

车辆附属运营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存在争议

目的

车辆挂靠合同涉及运输资质的“借用”,因此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辆挂靠违反了禁止资质转让、出租相关行政法规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禁止资质转让、出租仅为强制性行政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否定合同效力的指导思想是,在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前提下,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车辆挂靠合同有效。

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细节

《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出租,而该规定是否为强制规定,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存在争议;涉及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否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存在争议。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普遍倾向于认定车辆挂靠合同有效。这出于对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也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挂靠合同受害人的利益。对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简要实证分析:

序列号

项目

内容

案例名称

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与盛毓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319号

判决目的

本案为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及《抵押车辆合作经营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厦门市公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刘雨秋关联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福建省厦门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02民终1557号

判断

一审法院认定刘雨秋等人与公益公交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牛海山公司与天天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261号

判决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加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赵凤环诉上海长风物流有限公司承揽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262号

判决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特许经营协议》为有效合同,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张小林与江西博长发物流有限公司承接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356号

判断

张小林与祥盛公司自愿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任丘市国荣运输有限公司与曹炳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1454号

判决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昌军关联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案件编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849号

判决目的

本院认为,杨昌军与吉恒公司签订的《工程车辆挂靠作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名称

上诉人吴明琼与被上诉人浦津公路运输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法院案件编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武中法民终2620号

判决目的

吴明琼与浦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

案例来源

无诉讼:

常见的车辆关联业务类型

目的

实践中,车辆特许经营可根据加盟商为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和管理程度、特许经营车辆经营类型、特许经营车辆来源、进货款来源、是否付费等情况,分为不同的类型。加盟商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加盟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

详细内容【1】

分类标准

类型和特点

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服务和管理的程度

实质关联关系:“关联方”以“关联方”名义从事运输服务,并缴纳管理费用,由“关联方”提供代缴相关税费、协调进出境、代检运营线路、车辆检验、驾驶员年检、车辆停运、协助结算罚单、协助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及车辆保险等服务,较为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关联方”)将协调关联车辆的调度、管理、结算等工作。

关联形式:由“关联方”以“关联人”名义从事运输服务,并支付管理费用,“关联方”只提供经营资质,不提供其他服务和管理,这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较为常见。

买卖车辆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_买卖合同车辆模板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

车辆运行类型

客运车辆隶属:具体可分为长途客运车辆隶属、公共交通车辆隶属、出租车隶属。

货运车辆停靠。

车辆来源

“附属机构”带来了自己的附属工具。

“关联方”从“关联方”或其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关联车辆。

“关联人”购车款来源

该“关联方”自行筹集资金。

“关联公司”通过销售/租赁购买车辆,并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保留所有权。

“关联方”以汽车消费贷款购买汽车,并以宣誓书形式登记。

是付錢的嗎?

免费加盟:“加盟人”不向“加盟商”收取任何费用。

付费关联:“关联人”向“关联方”收取管理费或基本管理费加上利润佣金。

交通事故中关联方造成的损害,关联方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目的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依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被挂靠人寻求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被关联人“雇佣”的人员可能与被关联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目的

关于被关联方“雇佣”的司机与被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肯定的观点,认为被关联方“雇佣”的司机与被关联方之间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是折衷的观点,认为为了解决工伤保险等问题,结合现有规定,可以将被关联方“雇佣”的司机视为被关联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是否定的观点,认为被关联方“雇佣”的司机与被关联方之间不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细节

关于被关联人“雇佣”的人与被关联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存在肯定说、折衷说和否定说三种观点。

肯定认为,被关联人“雇佣”司机,应当认定其与被关联人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被关联人允许无营业执照的被关联人从事本单位经营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业务,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以收取关联费用的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需要承担雇佣主体责任。2、被关联人“雇佣”的司机直接驾驶登记在关联人名下的相关运输车辆,并用于运输凭证的运输,长期的工作经历足以使司机认为劳动工具是由被关联人提供的。 即使关联方提交车辆挂靠合同、挂靠费收据等证据证明关联方与被关联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关联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车辆挂靠关系由关联方直接与驾驶员之间建立,且关联方未向驾驶员告知雇佣关系等事项,则关联方与被关联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作为第三人的驾驶员不具有约束力,驾驶员也需要确认其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在对抗中不具有效力。如果关联方出示或者驾驶员频繁使用标有关联方名称的车辆登记证、道路运输证、二级维修证或其他证件,驾驶员有理由相信被关联方代为招募工人、管理劳动力,并善意地形成为其为关联方提供劳动力、建立劳动关系的信任。 关联人对本信托的成立负有法律责任,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折衷的观点认为,被关联人“雇佣”的司机与被关联人之间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该观点认为,为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可以认定被关联人雇佣的司机与被关联人之间为劳动关系,虚构劳动关系成立。但被关联人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司机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劳动关系下的其他劳动权利。

反面观点认为,被关连人“雇佣”的司机与被关连人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合同法》严格掌控劳动关系内涵和外延、不随意扩大劳动关系范围的精神,其理由如下:1、司机与被关连人之间不存在司机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司机的报酬不直接由被关连人支付;2、司机与被关连人之间不存在司机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司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形成劳务经营与管理关系;3、司机与被关连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赖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由被挂靠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只是规定了被挂靠人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但没有明确挂靠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2】

综上所述,由于这一问题目前争议较大,尚无定论。而且,车辆挂靠合同的相关规定并非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即使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合同中约定挂靠方“聘用”人员,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约定对被挂靠方“聘用”的驾驶员可能不具有约束力,甚至可能无效。因此,挂靠方需要明确,其与被挂靠方“聘用”的人员之间仍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关联方招收的职工因工负伤、死亡的,被关联方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目的

个人在运输公司经营,员工(驾驶员)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死亡的,运输公司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运输公司员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公司员工追偿。但如果车辆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方为其聘用的人员(驾驶员)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则该约定可以抵消被挂靠方的追偿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

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加盟期限,加盟方可能拥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目的

在车辆登记合同中,虽然车辆登记在登记人名下,但这种登记并不构成车辆所有权的证明,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登记人,登记人可以对车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以保证车辆的有效使用。因此,如果车辆挂靠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挂靠期限,可以赋予挂靠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护挂靠人的车辆所有权。

案件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单方解除协议达成一致,且由于车辆挂靠协议属于无名合同,相关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根据所有权相关法律条款的精神,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应当赋予车主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车主对车辆享有所有权,基于公示产权真实状况的需要,有权要求将车辆重新登记在其名下。车主对其车辆享有使用权,在需要使用车辆时,不允许解除挂靠关系将对其使用权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车主有权转让其车辆,车辆不撤销的,不得行使处分权。 车辆挂靠关系导致车辆所有权与公有身份不符,与实际情况不符。基于其所有权的绝对性,车辆所有人有权单方解除挂靠关系,恢复原所有权,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刘德明有权请求解除挂靠合同。泰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3]

参考:

[1]参见闫仁和、张颖主编,《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82-86页。

【2】王金山(主编)、刘利军(执行主编),《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观点汇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9月,第24-25页。

【3】刘德明与南通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关联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商终0585号。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8/1954/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